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银川晚报)
小帅与小美是一对夫妻,因不符合贷款条件,两人与小帅的外甥阳阳口头约定,将房子写在阳阳名下,实际由小帅夫妻出资并居住。不料小帅病逝后,阳阳却拒绝承认借名买房一事。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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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制作)
2024年,小帅夫妻看中一套房屋,总价88.6万余元,但因小美无稳定收入、小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两人均无法获取住房贷款。
夫妻俩找到征信良好的外甥阳阳,口头约定:以阳阳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房屋实际权益归小帅夫妻所有,购房款及费用由二人承担。
随后,阳阳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贷款75万元,房屋登记在阳阳名下。首付款13.6万余元由小帅支付,此后每月3240元房贷也由小帅按期偿还,2025年6月后转为小美偿还。房屋交付后由小帅负责装修,夫妻二人入住,物业、水电等费用均由二人缴纳。
2025年6月,小帅因病去世。小美要求阳阳依约办理过户,阳阳拒绝,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不存在借名买房。阳阳及其母亲称,小帅夫妻此前欠款30余万元,首付款系抵债,房屋仅是暂时借住。双方协商无果,小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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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二是小美要求确认所有权并协助过户的诉请能否成立。
关于借名关系,小帅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确表示“用外甥的名义买”;首付款及月供均由小帅夫妻出资;房屋由二人装修、居住,费用由二人缴纳;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原始凭证亦由二人持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阳阳辩称首付款系抵债,但仅提交借条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过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阳阳名下,具有物权公示效力。且房屋尚有大额银行贷款未清偿,抵押期限至2054年,小美不具备贷款资格,亦未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过户的证据。在权利负担未消除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
庭审中,法官向小美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借名买房合同、返还首付款及已偿还贷款等。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关系,借名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一旦登记人反悔,或因登记人自身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出资人权益将面临严重威胁。即便能证明实际出资,也难以直接对抗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建议购房者尽量以自身名义购房;确需借名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尽可能缩短借名周期、及时办理过户,以降低潜在风险。
审核:叶乐凯 李振文
编辑:刘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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