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份增资方案,几个人陆续回复“同意”。过了几天,公司拿出一份股东会决议,说方案已经通过。其中一名股东却说:“我只是同意继续讨论,没说接受最后的增资价格,而且你们根本没开会。”
假设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这样的争议,我更建议先还原决定形成的过程,再判断聊天记录能证明什么。电子方式可以用于公司决策,但“在网上沟通过”和“已经形成股东会决议”,中间还有需要核对的事实和程序。
不要一看到微信,就认定不是开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允许股东会等会议的召开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没有实体会议室、没有坐在同一张桌子旁,并不是否定会议的充分理由。
要查的是,公司采用了什么方式,章程怎样规定,股东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参与一场正式会议,议题、参加人员、表决及记录能否对应。群聊、视频会议、邮件和电子签署工具,都需要放回实际使用过程分析。
比如,提前发送明确的会议通知及议案,按安排组织讨论和表决,与老板随手问一句“大家觉得增资怎么样”,不能只因都发生在微信群里,就作相同判断。也不能反过来说,只要群名叫“股东会”,里面的每段聊天都能成为决议。
没开会,也不意味着任何决定都不可能成立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对其第一款所列事项规定了另一条路径: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这与召开会议后按相应表决比例通过决议,是需要分开核对的两种安排。采用不开会的书面一致决定方式,不能拿“多数人已经同意”代替全体一致,也不能忽略决定文件的签署要求。
所以,公司如果说从来没打算开会,只是在群里征求大家意见,就应继续说明:是否符合书面一致决定的条件,最终决定文件是哪一份,是否由全体股东依法签署。不能只把几张聊天截图打印出来,就认为这些问题全部解决了。
“同意”的对象,要落到一个确定版本
群里可能先后出现三份方案:第一份只讨论增加注册资本,第二份加入认购价格,第三份又调整各股东的认购额度。有人在第一份下面回复同意,不宜未经核查就把这句话搬到第三份上。
可以按时间列出文件名、发送者、发送时间、内容差异和对应回复。特别要保存引用回复、附加条件以及后续修改。“原则同意,具体金额另议”,与确认完整方案,含义可能不同。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同意召开会议,却被写成同意会议议案。应当连同前后问题一起核对,不能只截取两个字。对缺失的原文件、已经撤回的消息及无法恢复的记录,要注明现状,不能按记忆补成当时的原文。
账号是谁的,与谁有权表决,是两层问题
群昵称可能是姓名,也可能是公司简称。发消息的人是否为股东本人,是否受股东授权,代表法人股东时是否具备相应权限,都应有能够核实的依据。
不能因某员工长期在群里收资料,就默认他可以替公司股东同意增资;也不能只因昵称变了,就直接断言原消息一定不是本人所发。账号使用、授权及后续确认,需要结合材料审查。
普通群聊回复也不能不经分析就当作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可靠性条件及相应法律效力作了规定。电子签署应关注身份识别、签署控制及签署后内容改动能否发现等事项,不能仅凭页面上出现一个姓名就完成判断。
这不等于聊天记录没有证明价值。它可以用于证明沟通过程、意思表示等事实,但具体能否满足某项签署要求,仍应结合证据、所采用方式及适用规则判断。
票数不能只按群里回复的人头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行使,要结合公司法和章程核对。公司法第六十五条以出资比例为一般规则,同时允许章程另作规定;第六十六条对一般决议及增减资、修改章程等事项规定了不同通过比例。
因此,三个人回复同意、一个人没有回复,不能直接推出已经满足某项决议门槛。要列明每个人对应的表决权、议案性质、表决内容和统计依据,还要核对通知及会议程序。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对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也有要求。电子通信改变的是沟通载体,不意味着这些程序都可以省略。缺少某份材料究竟造成什么影响,需要具体判断,不宜机械地把所有瑕疵都写成决议当然无效。
发生争议,别急着统一补签一份旧日期文件
先保存现有原始记录、通知、议案版本、授权、表决和会议记录,制作一份事实时间线。材料整理可以补充说明,但不能把后来签署的文件倒填为当时已经签好,或者把没有发生的会议写成已经召开。
确有必要重新依法作出决定的,应如实记录新的程序和时间,并研究对既有交易、登记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重新表决,也不能当然抹去此前已经发生的全部法律问题。
如果需要提起诉讼,还要区分内容违法、程序瑕疵、决议不成立等不同争议类型。公司法对无效、撤销和不成立分别作了规定,其中撤销请求涉及法定期间,不能只在群里反复表示反对而不研究后续措施。涉及已经对外签约的,还应另外核对相对人及交易关系,不能直接认为内部决议有问题,外部合同就一定不受约束。
我更关注的是,股东究竟在什么程序里,对哪一版事项,以什么身份表达了什么意思。微信群可以承载真实的公司决策,也可能只是讨论的起点。把程序、内容和身份接起来,才更容易判断一句“同意”究竟走到了哪一步。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公司股权问题。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核验日期:2026年10月10日。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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