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仲裁有没有办法加快一点?
「法律解答」
有的。
这一点属于冷知识,许多非专业的从业人员也不一定知道。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程序中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应的审限分别是三个月和六个月。而在劳动仲裁中同样也有这样的程序,但是称谓有所不同,处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明文规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章第三节,可谓是给足了排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可见,劳动仲裁中的简易是指处理方式的简易。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虽然该节并没有实质上缩短劳动仲裁的审限,但缩短或取消答辩期意味着从仲裁委立案到开庭的时间会大幅缩短,通过网络等便捷方式进行文书送达,给劳动者的直观感受就是劳动仲裁速度变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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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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