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公安部网安局公布两起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典型案例,均出自公安机关“净网—2026”专项行动。江苏盐城一家公司未核验用户身份,对外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被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整改,致使多人被骗,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河南三门峡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受雇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多次发布违法有害信息,同样在被处罚后拒不整改,致使群众财产被骗,法定代表人张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这个罪名写进刑法已有十一年,实践中适用不多,不少网络服务企业没有听说过它。此次集中公布判例,很可能把这个条款推向常态适用。
一家公司被行政处罚后照常经营,为什么会让负责人背上刑事责任?
一、罪名与量刑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这一条由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条文同时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收罚金,负责人照判,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同时存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比很多企业想象得宽。2019年10月21日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一条把它分成三类:一是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服务器租赁、机房托管都在其中;二是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应用商店等应用服务;三是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同,本罪追究的不是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而是企业自身管理义务的不履行。管理失职加上拒不改正,不需要“明知”他人犯罪,同样构成犯罪。
二、入罪的四道门槛
第一道门槛是前置程序。法释〔2019〕15号第二条明确,“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作出。是否属于“拒不改正”要综合判断:责令有无法律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是否明确、合理,企业有没有按照要求改正的能力。确因资金、技术等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要求的,司法解释写明,不能认定为“拒不改正”。
第二道门槛是后果的量化标准。司法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指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五万次以上等情形;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指泄露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万条以上,或者造成他人死亡、重伤、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指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多次造成证据灭失,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等。盐城案对应的正是第三种情形:服务器租赁企业不核验客户身份、不留存数据,客户利用服务器实施犯罪后,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时数据已经灭失。第三种情形实务中更常见,更容易达标。
第三道门槛容易被忽视,写在司法解释第六条: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直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意味着《网络安全法》两项最基础的义务,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第二十三条),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等业务时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第二十六条),不做整改本身就能满足入罪条件,不需要等到具体的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道门槛是时间的累积: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样入罪。整改通知来得越频繁,离刑事案件越近。
三、两份判决里能读出什么
盐城案违反的是实名核验义务。该公司未核验客户身份即对外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被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整改,此后多人被骗,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三门峡案对应的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信息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该公司受雇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多次发布违法有害信息,被处罚后拒不整改,群众财产因此被骗。
两份判决的量刑都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差别在罚金数额,一万元对三千元。可以看出,危害后果可以评价为在法定刑低位的,缓刑空间存在。但刑事程序一旦启动,企业停摆、负责人涉刑、资质与客户信任的损失,不是罚金数字能覆盖的。
雷腾律师在办理涉网案件中注意到,中小型IDC企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普遍把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作普通行政文书,签字收下,然后照旧经营。两案中,企业都不是因为第一次违法直接入刑,触发刑事程序的是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的不整改。
四、企业可以做好的几件事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按刑事风险文书对待。核对改正要求、期限和依据,评估自身能否在期限内完成,把这一步做在前面。
整改全程留痕。整改方案、技术措施、验收记录、系统截图,逐项归档。无论后续面对行政处罚复核还是刑事审查,这些都是证明“已经改正”的材料。
确实做不到的,书面说明。资金不足、技术条件不够,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申请指导或者宽限。司法解释给了这条出路,前提是企业在沟通,而不是沉默。
两项底线义务单独对待。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用户实名核验,对照《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逐项自查。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网络安全法》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提高至一千万元,行政处罚的频次会上升,处罚和责令改正记录增多,刑事风险相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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