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食药环刑辩里最常见的口袋罪名之一。
很多案子一上来就扣这顶帽子,但真正打进去会发现,控方证据链最薄弱的地方就三处——伪劣定性、金额认定、主观明知。
这三块也是辩护的核心战场:定性打掉直接出罪,金额打掉降档量刑,主观打掉能出罪也能区分主从。下面逐个拆。
一、先打定性:把"不合格"从刑法伪劣里拽出来
很多人以为产品有问题就是伪劣产品,其实刑法140条的"伪劣"有严格限定,只有四类情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民事质量瑕疵、行政违规,都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
比如标签瑕疵、轻微指标波动,很多时候只是行政违法,够不上刑事追责。实务里最常见的误区是:鉴定报告一写"不合格",控方就直接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但这里有个关键的法律适用漏洞——产品不合格不等于行为人在冒充合格产品。如果产品如实标注了成分、等级,只是某项指标没达标,这更接近民事违约,未必是刑法上的"冒充"。
鉴定意见是这一块的核心抓手,审查要盯三层:
1.程序层面:鉴定机构有没有对应资质?检材的提取、封存、送检链条完不完整?有没有混样、污染、取样不随机的问题?
2.标准层面:鉴定用的标准对不对?产品有明确执行标准的,有没有用更严格的标准去套?食品案件中,标签类不合格(GB 7718)能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辩护空间极大。
3.结论层面:鉴定结论能不能对应到140条的四类具体情形?很多鉴定只写"不合格",但说不清是哪一类伪劣,这种结论不能直接入罪。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边界:产品只是缺少资质(比如无证生产),但本身质量合格,一般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但140条套不上。
二、再压金额:能剔就剔、能降就降,把基数打下来
本罪量刑完全绑定金额:销售金额5万以上入罪,未销售货值15万以上可按未遂追责。金额是决定能不能立案、判多少年的关键基数。
实务中辩方可以从四个方向往下压:
1.剔除虚增部分。
刷单、预订单、退回货物、重复记账、包含运费包装费的部分,以及赠品,都应当从销售金额中剔除。只有微信支付宝流水、没有对应产品交付记录的,流水不能全部算作伪劣产品销售额。
合法产品与伪劣产品混同经营的,必须做区分,不能一锅端全部推定计入。
2.货值金额的价格认定规则。
未销售产品的货值,优先按实际销售价计算,没有售价才按标价。标价虚高的,不能直接按标价认定货值——如果产品从来没有按标价卖出去过,所谓"标价"只是包装盒上的建议零售价,应当按实际销售均价或市场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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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样推定的边界。
很多案子只抽检了几批次,就把全部库存都认定为伪劣产品。
这里要盯死:抽样是否随机有代表性?不同批次、不同型号能不能混同计算?抽检不合格的批次,能不能推定其他批次也不合格——除非有证据证明生产工艺、原料完全一致,否则不能简单推定。
4.既未遂并存的处理。
既有已销售(既遂)又有未销售(未遂)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从重处罚。这个规则直接影响量刑档,不能不查。
另外提醒一句:本罪罚金是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金额认定不仅影响自由刑,还直接决定罚金数额。
三、最后攻主观:不能拿客观结果反推主观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罪。这是出罪最常用的突破口,也是区分主从犯的关键。
控方推定明知的常见套路就那几条: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没有正规票据、包装粗糙、被查处后销毁证据等等。但这些推定很多是可以拆解的。
辩方反驳可以走三层:
1.基础事实不成立。
低价不等于明知伪劣——行业促销、尾货清仓、批量采购都会低价,不能看到低价就推定知道是假货。没有票据可能是行业惯例,不等于刻意规避。
2.已尽合理查验义务。
普通经销商、底层员工,查验了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就有合理理由相信产品合格。不能要求经销商具备专业检测能力,更不能拿事后鉴定结论倒推当时的主观状态。
3.区分不同人员的认知程度。
老板、实际控制人、采购负责人,和底层打工的销售、仓管、流水线工人,认知程度天差地别。底层员工只领固定工资,不参与采购、定价、货源决策,完全可以论证缺乏主观明知。不能单纯以"产品客观不合格"直接反推主观明知,客观结果不等于主观故意。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应当知道"不等于"可能知道”。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证据可以合理推断行为人确实知道,而不是"有怀疑"或者"未尽注意义务"。
单纯的疏忽、未尽审查义务,是过失,不是故意。
四、配套打法:罪名切换、程序抗辩、合规出罪
除了三大核心,还有三个配套打法可以配合使用:
1.罪名区分。
很多案件容易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混淆。如果产品只是商标侵权、质量合格,应当争取变更罪名甚至脱开140条——不同罪名的量刑档和入罪门槛差很多。
2.程序抗辩。
管辖异议、扣押程序违法、证人证言矛盾,这些虽然不能直接出罪,但可以削弱前述三类核心证据的证明力,为整体辩护争取空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说穿了就是一个逐层拆解的过程:先看产品够不够得上"伪劣",再看金额能不能坐实,最后看人有没有主观故意。
三层里打掉一层,案子就活了;打掉两层,基本就赢了。
办案子不是撒弹枪遍地开花,而是找准最致命的一两个缺口,集中火力打透。这三个突破口,就是140条案件里最值得死磕的地方。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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