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期限有三档——3年、5年、无限期。
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看是谁的责任定年限:
情形
追征期
追征范围
依据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
3年
只追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52条第1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的公式用错、明显笔误)
3年,特殊情况延长到5年
税款 + 滞纳金
第52条第2款
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少缴
一般3年,特殊情况5年
同上
国税函〔2009〕326号
偷税、抗税、骗税
无限期
税款 + 滞纳金
第52条第3款
已被发现的欠税(已申报未缴、已下达处理决定未缴)
无限期
依法追缴至入库
国税函〔2005〕813号
三个容易搞混的关键点
1. "无限期"这条最要命
偷税(第63条: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抗税、骗税,不受任何期限限制,多老的账都能翻。所谓"倒查30年"的传言,真正的法律基础就在这里——不是真去查30年账,而是偷税一旦定性就没有时间上限。
枝江酒业那个案子被误传成"倒查30年",实际性质是前期欠税被追缴,欠税本来就没有追征期限制。
2. 已经"被发现"的欠税,永远跑不掉
很多人以为"拖过5年就安全了"。国税函〔2005〕813号说得很明白:第52条的追征期,指的是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且在一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情形。如果税款已经申报了只是没缴,或者税务机关已经查处并下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那就不受追征期限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
换句话说:"没被发现的偷税"无限期,"已经被发现的欠税"也无限期。拖着不缴是最差策略。
3. 追征税款 ≠ 处罚,两个时效分开算
追税:按上表,最长无限期。
罚款:《税收征管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注意,《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2年一般时效被征管法的5年特别规定覆盖了。
刑事:逃税罪法定最高刑7年,按《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为10年。
所以会出现一种情况:10年前的偷税,税要补、滞纳金要交,但罚款可能已过5年时效不能罚。这是实务中值得争取的空间。
会计最关心的:账要留多少年?
别侥幸"销毁了就查不到",账簿法定保管期比你想的长得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30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报: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10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9条另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 +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调取以前会计年度账簿: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3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当年账簿: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30日内退还
必须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你核对签章
实务中稽查初始检查期间一般设在3年以内,发现问题再依法延长。如果对方程序不合规(没通知书、超期不还账),这是你可以主张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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