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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普通人,甚至不少常年办案的法律从业者,心里都藏着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误区:只要借助打官司的方式骗钱,就一律定性虚假诉讼罪。但翻开近些年的司法判例就能发现,大量同类案件最终定罪却是诈骗罪,二者量刑差距悬殊。背后核心原因,就是刑法里专门规定的择一重罪处罚规则。
这条规则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条文字游戏,本质是立法者在两项核心价值之间做的制度权衡:一边要守护司法秩序,另一边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想要读懂这两个罪名的边界,不能只简单对比最高刑期,更要读懂背后的政策导向、近几年监管层面的变化,看清这件事对法律行业带来的长期影响,同时学会落地的风险识别方法。
一、政策本质:两罪保护的法益,本身就完全不一样
不少人会混淆虚假诉讼和诈骗,因为两种行为都带有欺骗、谋求非法利益的特征。但刑法设立这两个罪名,要保护的对象完全不同,这也是区分两个罪名最底层的逻辑。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属于传统侵财犯罪。它保护的核心,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普通诈骗是行为人直接欺骗被害人,让对方主动交出财物;而通过虚假诉讼骗取财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三角诈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不是财产所有人,而是法院。法院基于错误认知作出判决、出具调解书,依靠司法强制力,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财产损失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危害结果,所以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完全跟着涉案金额划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下,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新增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307条之一。这个罪名首要保护的是国家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财产权益只是次要保护对象。说白话:虚假诉讼罪打击的重点,是滥用诉讼程序,把法院当成谋利工具。哪怕最后没有骗到一分钱,只要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法院开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妨害正常司法秩序,就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本罪最高刑期仅7年,立法设计上,打击重心是破坏诉讼秩序,而非单纯侵占他人财产。
这里有一条非常关键的区分标准:单纯扰乱司法秩序,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只认定虚假诉讼罪;如果抱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捏造事实起诉,借助法院判决强制获取钱款,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就适用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四条明确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就是择一重规则的法定来源,不是学者的理论观点,是司法机关办案必须遵守的硬性规范。
很多人很容易踩坑,想当然认为只要打官司的时候造假,就一定是虚假诉讼罪。如果原本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只是单方面篡改金额,比如真实欠款50万,私自改成500万起诉,这种属于部分篡改事实,并不属于虚假诉讼罪要求的“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会认定虚假诉讼。如果主观目的就是骗取大额财物,符合构成要件,会直接认定诈骗罪。只有凭空编造债权、虚构整套民事法律关系,才落入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
二、制度逻辑:为何不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处罚?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不少读者会疑惑:同一个行为,既欺骗了法院,又侵害被害人财产,为什么不直接定两个罪名、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处理?
从刑法理论来讲,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完整行为: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两类法益,既破坏司法秩序,又损害他人财产,属于想象竞合。想象竞合的基础处理原则就是,同一个行为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处罚。
如果设置数罪并罚,会出现逻辑矛盾:同一次起诉行为,既作为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又当作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等于对同一件事重复评价,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但立法并没有简单择一重从轻处理,而是择一重之后还要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虚假诉讼这个手段,会作为从重情节,在重罪的量刑区间内加重处罚,兼顾两种危害后果。
这套制度设计,承载两层价值导向。
第一,区分危害优先级。当一个行为既损害司法公信力,又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财产侵害后果更严重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处罚更重的诈骗罪。
第二,不忽略司法秩序受损的事实。就算案件最终定诈骗罪,“借助虚假诉讼、欺骗法院”这一情节,依然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不会因为定性诈骗,就无视对司法秩序造成的破坏。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目的不是索要钱财,只是单纯报复对方、拖延执行、规避房产限购,仅仅消耗司法资源,不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就不会触发诈骗罪,只会单独评价虚假诉讼罪。这也是实务当中,两类案件最核心的分界线。
三、监管变革:2024民诉法修订拓宽认定边界,刑民衔接持续收紧
很多网上的普法内容还停留在老旧规则,只提到双方串通才构成虚假诉讼,这个认知已经过时。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是虚假诉讼监管的重大转折点。在原有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新增单方捏造民事基本事实提起诉讼,同样属于民事层面的虚假诉讼。在此之前,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大多聚焦双方串通;新规落地之后,单方造假起诉,也会被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刑事的通道进一步打通。
配套监管机制也在不断完善。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推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搭建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机制,在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设置预警筛查。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异议、以物抵债、破产债权申报,都是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类型,法院立案阶段就会重点核查资金流水、交易背景、当事人陈述是否合理,一旦发现疑点,直接把线索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次起诉索要欠款,属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算没有直接侵害个人财产,单纯妨害司法秩序,同样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监管变革带来最直观的变化:过去很多单方造假的案件,民事层面很难认定虚假诉讼,现在民事审判识别门槛降低,刑民衔接通道打通,虚假诉讼相关线索数量明显增多。但这里要分清一个关键点:民事上认定虚假诉讼,不等于刑事上必然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虚假诉讼的范围更广,刑事虚假诉讼罪,仍然严格限定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不能把民事庭审里普通的单方虚假陈述,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不是无限扩大刑事打击范围,而是分层治理。轻微的虚假诉讼,采用民事驳回、罚款、司法拘留处理;达到刑事标准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联动信用惩戒,抬高违法成本,搭建诉讼诚信体系。
四、法律人与行业影响:律师、法务面临的刑事风险逐步常态化
虚假诉讼整治,给法律行业带来的影响是长期且深远的,不只是刑事律师需要关注,所有民商事律师、企业法务都要提高警惕。
过去不少律师存在一种固有想法:我只负责提交证据,证据真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我只做形式审查。但现在司法实践已经推翻这种认知。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律师没有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在明显不合常理的案件里协助起诉,办案机关可以推定律师主观上明知,认定虚假诉讼罪共犯。
实务当中,这几类场景是高频踩坑点:
1.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拿不出完整转账流水,口头主张大额现金交付,强烈要求律师帮忙起诉;
2. 离婚财产纠纷,当事人打算串通,虚构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 执行阶段,案外人虚构债权,提起执行异议,阻碍财产执行;
4. 破产案件中,协助申报虚假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多地律协都发布过风险警示,明确接案时要建立风险筛查清单:当事人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交易前后说法矛盾、急于快速调解、主动提议制作虚假证据,都属于高风险信号。律师一旦卷入虚假诉讼,会面临三重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惩戒(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严重的会承担刑事共犯责任。
放到整个法律服务行业来看,倒逼律所搭建全流程风控机制:接案谈话笔录完整留存、证据实质核验、高风险案件内部审批、一旦发现证据造假,立刻终止委托并留存记录。简单来讲,法律服务行业正在从单纯帮当事人打官司,转向同步承担诉讼诚信审查义务。这是行业长期转型趋势,诉讼诚信,会成为法律服务最基础的底线。
五、长期价值:法治化治理,厘清维权与犯罪的边界
从法治化建设的长期价值来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这套择一重规则,本质是划清两条关键边界:合法维权的边界,和滥用司法程序构成犯罪的边界。
公民享有诉权,遇到纠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哪怕最终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也不等于虚假诉讼。败诉只是法律层面不支持诉求,虚假诉讼是凭空捏造法律关系,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很多当事人败诉之后,对方直接威胁要起诉虚假诉讼罪,这就是很典型的认知误区。正常举证不足、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都属于正常诉讼风险,不属于虚假诉讼。
这套法律体系的长期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守护司法公信力:诉讼权利不能变成侵害他人财产的工具,防止有人利用法院判决,披着合法外衣掠夺他人财产。第二,守住刑法谦抑原则:不会轻易把民事争议刑事化,不会将普通民事纠纷、证据瑕疵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
择一重规则刚好实现平衡:仅仅滥用诉讼程序,就打击虚假诉讼,保护司法秩序;借诉讼作为诈骗工具,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就适用重罪诈骗罪,匹配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法治化治理的核心,不是一味从重打击,而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同危害后果,对应不同力度的处罚。
六、可落地实操法律建议
(一)普通当事人维权实操建议
1. 如果遭遇他人利用虚假诉讼侵害自身财产,不要只做口头抗辩。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完整证据,向法院提交虚假诉讼甄别申请;审理阶段发现伪造证据、虚构债权的线索,书面申请法院把线索移送公安、检察院。
2. 分清风险层级,不要随意提起刑事控告。优先在民事程序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固定对方捏造事实的证据;只有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无中生有捏造法律关系,并且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再启动刑事追责。
3. 自己起诉的时候,绝对不要虚构债权、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不要和他人串通虚构纠纷。就算是为了争取财产,捏造事实起诉,轻则案件被驳回、处以罚款,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二)律师、企业法务实操风控建议
1. 接案前置筛查:民间借贷、家事财产、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申报案件,务必重点核验资金流水、原始合同、交付凭证,对大额现金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完整留存接待笔录,记录当事人陈述,固定律师已经提示法律风险的证据。
2. 证据实质审查,不做形式背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无法解释来源,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当事人要求修改、伪造证据,直接拒绝委托,终止代理,留存终止委托的相关记录。
3. 疑似虚假诉讼处置流程:一旦发现当事人虚构事实,立刻停止提交证据、终止代理,向律所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法院如实说明情况,避免被认定为共犯。
4. 企业法务:在企业诉讼、债权申报、执行异议流程中,建立内部证据核验流程,禁止为了企业利益虚构债权、伪造交易材料,防范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虚假诉讼侵占公司资产。
(三)刑民交叉案件定性简易判断步骤
第一步:判断是否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属于真实纠纷,只是夸大金额,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步:判断主观目的,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没有占有财产目的,仅扰乱司法秩序,只考虑虚假诉讼罪。
第三步:同时满足捏造事实起诉+非法占有财产目的,两罪竞合,对比两罪量刑,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通常定性诈骗罪。
看完择一重规则,很多人还是分不清:同样是打官司造假,什么时候定虚假诉讼,什么时候定诈骗?你有没有遇到过疑似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分不清是正常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疑问,我们一起讨论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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