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闹翻以后,一方拿出一份盖章的审计报告,指着“资金异常”几个字说:钱已经查清了,接下来就该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认为报告是对方找人做的,根本不值得看。两种反应,都可能让真正需要核实的问题被搁在一边。
假设遇到这样的争议,我更建议先翻到报告的业务范围、资料清单和结论依据。它究竟查了什么,又有哪些事情没有查到?这比单看最后一页的金额更有帮助。本文讨论材料审查方法,不对应真实客户或已办理案件。
报告受托回答的是什么问题
有的报告服务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有的是针对某段时间的收支开展专项核查,还有的形成于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调查。名称都可能带有“审计”,任务却并不相同。
先找委托文件,看委托人要求核查的是账面余额、特定项目支出,还是某些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再看期间、涉及主体、采用的资料以及报告对用途的说明。公司成立十年,报告只覆盖最近半年,它通常无法单凭这半年的记录解释此前全部往来的来龙去脉。
一方自行委托,不意味着报告当然没有价值;盖了专业机构的章,也不意味着报告中的每个推断都能直接用于刑事定案。商业审计报告不能仅凭名称当作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应当结合形成程序、内容和提交用途,判断如何审查。
对于刑事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要求审查资质、材料来源、程序、方法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事项;对符合该解释第一百条条件的专门性报告,审查认定参照相关规定。不能省略适用条件,把所有私人委托报告一概归入其中。
资料齐不齐,决定结论能走多远
报告写“未发现业务依据”,需要继续问:是查过完整资料后仍然找不到,还是提供给审计人员的文件里没有?这两句话的分量并不一样。
例如,账上记着一笔大额付款,资料包中只有转账回单,没有合同。可能是合同确实不存在,也可能是合同由业务部门保管、审计时没有提供。后者仍要查明真实交易,不能靠一句“合同在别处”就消除疑问;前者也需要结合履行、收款方和资金去向继续判断。
因此,资料交接目录、补充材料记录、报告附件值得一起核对。资料由谁挑选,是否只截取争议账户,是否遗漏期初余额或者跨期结算,都会影响对数字的理解。发现缺口时,应当写明缺的是哪份材料、由谁保管、可能影响哪一项结论。
从汇总数回到每笔原始记录
假设报告将多笔转账合并列为“向关联方异常付款”。核对时,可以逐笔对应付款日期、账户、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和附件,再把合同、审批、交付、对账记录接上。
这里既要看钱是否真正转出,也要看它为什么转出。支付货款、归还借款、往来挂账与没有真实交易的转款,可能出现在相似的会计科目下。科目是整理线索的入口,不能替代交易事实。
再向后看一步:收款方有没有履行,款项有没有继续流转,相关债务后来是否结算。转入个人账户需要解释,转入公司账户也不能因此免于核查。关键是材料能否把收款主体、交易原因和实际用途对应起来。
核金额时还应留意,内部账户划转有没有被重复累计,期初旧账是否被当作本期新增,退款是否对应同一笔交易。这些核对可能修正报告对收支的描述,但刑事上的金额和责任仍要依具体事实及适用规则认定,不能自行用“转出减转回”给出统一答案。
底稿与公司的账本是两回事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专业人员实施的程序、取得的材料和形成判断的过程;公司的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则是被核查的业务资料。两者有关联,却不能相互替代。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适用的第1131号准则,对底稿内容、审计程序记录和重大判断等作了要求。引用这一准则时,也应当尊重它的适用范围,不能把各类专项报告都直接套入同一标准。
股东对报告有疑问,不等于可以直接要求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底稿。公司资料与事务所底稿的获取路径、权限和保密要求不同。能够依法取得的公司原始材料,应先完整保存;需要由有关机关调取的资料,应结合案件阶段和自身诉讼身份提出具体申请。不要私自登录他人账户、拿走资料或者改动原件。
异议要落到可以核实的地方
只写“报告不客观”,通常很难让核查继续。更有用的表达是:报告第几页的哪笔款项,依据什么资料得出判断;目前还有哪份原始材料没有被考虑;两者具体冲突在哪里;希望核查什么。
比如,报告认为某款没有对价,而同一订单存在签收记录,就应把订单、签收主体和对应流水一并提交,说明希望核实实际履行。签收记录本身也要接受真实性审查,不能只因对自己有利就当作已经查明的事实。
涉及专业计算,可请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协助梳理问题;进入刑事程序后,对鉴定意见或相关报告的异议,应依法通过相应程序提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要看具体理由和法定条件,并非提出不同意见就必然重做。
财务结论与刑事判断之间还有证明过程
报告能够揭示账目异常、呈现资金路径或者提出专业判断,但谁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具备相关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事实有证据支持、定案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并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
这既不是说“有报告就能定罪”,也不是说“找到一处瑕疵就能否定整份报告”。对提出控告的一方,材料完整有助于避免把经营疑点直接写成犯罪结论;对被指控的一方,具体、可核验的原始资料,比笼统否认更能说明问题。
我更看重的是,报告里的一个数字能否一路追溯到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又能否解释真实经营。审查报告不是与结论争一句输赢,而是把结论中尚未完成的证明过程找出来,让需要核实的事情得到核实。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及专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核验日期:2026年10月6日。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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