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满洲里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一药店因“个转企”程序疏漏导致重复结算 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 养心安神丸等药品,涉及非法渠道购药,被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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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显示,2026年4月10日,市场监管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上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相关问题数据的报告,显示该药店存在医保系统重复结算的情况,执法人员到该药店检查发现:
1.通过查看店内“xx综合管理平台”,发现商家分别于2025年11月2日向李x曦销售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3盒,医保码:152102196502010015,追溯码:84270940276040554118、81802134484716170936(问题线索)、84270940276041555255。
2025年11月18日,该药店向张桂秋销售养心安神丸6盒,医保码:15210219207060029,追溯码:81866630026910708680、81866630027115154425、81866630025727120017、81866630029348278203(问题线索)、81866630029350952765(问题线索)、81866630026462741817。
2.现场未提供问题线索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管局5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郎永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该药店涉案批次药品,系当事人在原xx大药房存续期间采购入库,后因药店转企,该药品在现变更名称进行销售,由于原xx大药房铁路医保未解除协议,即以原xx大药房的铁路医保扫码销售。询问笔录中,当事人自述该药品售出后,由顾客退回现在的药店,之后当事人将涉案药品进行二次销售。具体情况如下: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1盒:该批次药品由原xx大药房向济南华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0盒,进价9.5元/盒,销售价12元/盒。养心安神丸:该批次药品由原xx大药房向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2盒,进价31.61元/盒,销售价45元/盒,当事人已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以现在药店的医保结算系统,于2025年11月2日10点08分通过地方医保将“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销售给李孟曦,该药品追溯码为:81802134484716170936;于2025年11月18日8点50分通过地方医保将“养心安神丸”销售给张x秋,该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1866630029350952765、81866630029348278203。
上述药品存在重复扫码销售、重复医保结算的违规行为,医保结算金额共计102元,目前该102元违规结算款项已全部退回医保账户。本案货值金额为102元,无违法所得。
2026年9月10日,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满市监罚告字〔2026〕97号),告知当事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市场监管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市场监管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当事人提供了本人及其父亲在某医学中心的住院病案及相关材料。当事人病理诊断是(右上叶)肺浸润性腺癌,其父亲是肝右叶肝细胞癌。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量为一档:(四)同时具备下列4种以上情形的:1.当事人初次违法的;2.案涉药品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3.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不超过6个月的;4.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裁量为减轻第一档,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不超过0.7倍的罚款。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建议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的0.2倍。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药店启示
1.门店转企或变更时,须及时解除旧医保协议,规范库存交接,确保随货同行单、发票等凭证齐全;顾客退回药品严禁二次销售,更不得重复医保结算。
2.即使药品最初来源合法,若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票账货不符,仍会被认定为非法渠道购药。
3.药店一定要留意“旧店药新店卖、重复扫码结算”这类违规,不让小错酿成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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