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像下棋,有时候为了赢这一局,什么招都敢用。但最高法最近的一些判例说明一件事:你在这个案子里为了赢而说的话,到了另一个案子就别想随便改口了,这叫“禁反言规则”,说白了就是别自己打自己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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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觉得在A案里写的东西只对A案有效,到了B案可以换个说法。法院不傻,人家会去调之前的案卷看。你以前为了打赢A案,白纸黑字写了“这笔钱是借款”,现在到了B案又说是“赠予”,这前后矛盾的话,法官一眼就能看出来。
法律上这个事情分得很清楚。有一种叫“妥协自认”,就是在调解或者和解的时候说的一些让步的话,这种话法律保护,不能在别的案子里拿来当你承认的证据。但还有一种是“诉讼外自认”,就是你为了赢官司主动提交的证据或者写的材料。这种就不一样了,这种是你主动说出来的,法院可以当成证据来用。
举两个实际例子。有个昊永公司,在另一起案子里自己提交了个《处理意见》当作证据,证明他们算清了工程钱款。后来到了别的案子又想反悔,说这个不算数。最高法认为不行,这个文件是你自己为了赢官司提交的,又不是调解时候的让步,所以法院能拿来当证据。
还有个申某某的案子更典型。一开始他不承认那300万是收的工程款,后来因为在另一个借款案子里输了,他又改口说那是代付的工程款。最高法也说你不能这样,你自己在一审的时候明明认了是真话,没有被人骗或者自己搞错,现在因为别的案子输了就翻供,这不诚信。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中间有人使坏、欺诈,或者你自己确实搞错了,那是可以推翻的。但推翻的难度很大,必须证明当初说的不是真心话。光说“我现在觉得不对了”可不行。
说到底,法律这个道理其实挺实在的。你在一个官司里靠某句话赢了,就别想在另一个官司里靠说相反的话再赢一次。法官不是傻子,他看的出来你是在钻空子。而且现在的法院系统越来越先进,你以前写的起诉状、庭审记录、提供的证据,都能查到。你在这个法院说的是一套,换个地方说的又是另一套,迟早会被发现。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打官司之前就得想清楚。写起诉状也好,当庭回答问题也好,不能说“反正这个案子先赢再说,以后的事以后管”。因为“以后的事”很可能就在那个自己写的状子、在说的话里头。一旦确定好版本,就老老实实坚持到底。别想着在不同案子里变来变去,那只会让自己更被动。
诚实点不一定能赢,但不诚实很可能会输得彻底。法院判案子说到底还是要看谁的话更可信,你要是连自己的话都前后对不上,法官凭什么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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