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八条,公司作为主要指数成份股,市值管理制度必须明确:负责市值管理的部门/人员;董、高管职责;市值、PE/PB监测预警指标与行业对标机制;股价大幅下跌的应对措施。请逐项披露上述四项内容。如部分条款无法披露,请分项说明每一项不予披露对应的法律/保密依据,而不是笼统以涉密为由整体拒绝。
董秘回答(中航成飞SZ302132):
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公司作为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已按前述要求制定市值管理制度,于2025年4月27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制定情况。该制度有关内容的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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