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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突发意外,伤者救治刻不容缓。生活中,不少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全力保障伤者及时就医、顺利康复。但部分伤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后,误解垫付资金为无偿补助,拒绝返还垫付款项,引发后续民事纠纷。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垫付款返还纠纷,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温情司法化解矛盾、以法理宣讲守护诚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01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在共同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某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本着救人为先、体恤伤者的原则,主动为伤者垫付4000元医疗费用,被告刘某某亦出具了相应收据。后续,该起交通事故经依法处理,伤者全部损失已通过事故理赔、责任赔付得到足额赔偿,赔偿款项已完全覆盖前期所有医疗开支。
然而纠纷由此产生:被告刘某某康复获赔后,对原告刘某在整个康复、理赔期间未予以慰问,心有不忿,并认为前期垫付资金属于对方自愿给予的补偿,不愿退还已取得的垫付款项。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多次沟通协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02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卷宗材料,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坚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案结事了的原则,深入梳理案件事实,找准双方争议症结。庭审中,法官倾听双方诉求,耐心释法明理,纠正当事人认知误区:交通事故中的先行垫付款,是用于紧急救治的临时垫付资金,并非无偿赠与、额外补偿。伤者在已经获得全额理赔、损失完全填补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他人垫付资金,依法应当全额返还。同时,法官兼顾情理开展疏导工作,一方面肯定伤者受伤遭受的身体痛苦与经济损失,理解其维权心理;另一方面释明法律后果,告知拒不返还合法垫付款,不仅违背民事诚信基本原则,还将承担败诉风险、增加诉讼成本,影响个人征信评价。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细致说理,当事人彻底解开心结,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认知偏差与法律义务,自愿同意返还全部垫付费用。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伤者当场返还全部垫付款项,原告亦对自身未对被告受伤后进行慰问表示歉意,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的妥善化解,不仅高效解决了民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更清晰传递了重要司法导向:救人垫付是善意,依法返还是义务。交通事故善意垫付,既是危难时刻的法定义务,也彰显社会善意与担当;而足额获赔后及时返还垫付款,更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与诚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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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期|法院新闻2026年第八十七期
审定丨张国柱
审核丨李 昭
撰稿丨莫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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