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裴轶事件引发的胡项之争,我在密切关注着。
项立刚高举意识形态的大旗,荒谬解读法治,反对法律界的海归老师,甚至对整个法律界泼脏水。
对此,胡锡进表达了反对,而且态度十分坚决。在第一次反驳以及项立刚作出回应之后,胡锡进二次发文,开篇直言很不喜欢与一个人反复对线,但项立刚正在影响一些人,经常制造舆论压力,所以其观点的荒谬还是需要向舆论场讲清楚。
也就是说,一向不喜欢拉锯战的胡锡进,为了抵制项立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还是选择了第二次驳斥。
可见,胡锡进在努力阻止项立刚的负面影响。对此,本人坚决支持,而且也要尽绵薄之力,揭露项立刚的荒谬。
虽然本人的账号早已被限流,失去了曾经的影响力,但即便只是聊胜于无,我觉得还是值得坚持的。我相信,像我这样的人多了,转发的人多了,也足够平衡其谬论的负面影响,起码比放任其流毒要强。
胡锡进主要是从党领导立法并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以及法律具有工具性角度,反驳了项立刚宣扬的“法律是意识形态一部分”的谬论,指出法律体现意识形态但不完全等同于意识形态。
对于胡锡进的观点,本文无意展开介绍。重复别人的观点没有意思,有鹦鹉学舌、拾人牙慧之嫌。
不过,胡锡进对项立刚的一个定性,有必要宣传一下:
“动辄用立场说事,这是他的一贯风格,他特别热衷朝这个方向带节奏。”
这是胡锡进说项立刚的,而且特别加粗提示。这可以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项立刚的本质,无异于说他是做爱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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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谈谈本人对项立刚谬论的揭露和反驳,以补充胡锡进没有说到的。
第一,项立刚推崇中国古代的法律,以此贬低西方的法律,这种时空错位的对比,是在把粉丝当傻子忽悠。
项立刚为了证明中国早就有《民法》,用豆包搜出《秦律》《大明律》,复制粘贴了大量内容,声称那就是中国的《民法》。
项立刚声称中国古代《户律》的内容基本包括今天《民法》的内容,已经是完整的系统,声称在中国已经有《大明律》时,西方只有破碎法律,和中国法律相比无论完整性、体系性都有巨大差距。但是,他一不提古代法律具体法条的内容,二不提西方更早进入现代社会,三不提今天的社会生活与古代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实际上,中国古代固然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些内容确实今天还有价值,但由于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基础上,其中存在着大量含有封建思想的糟粕,绝大部分不适用于今天的现代社会治理。
也就是说,《大明律·户律》确实包含田宅、婚姻、钱债、户籍这些现代民法需要处理的社会事项,但不等于它就是现代民法,不能说“基本包括今天民法内容”,这样说纯属混淆视听。
有脑子的人都知道,封建帝制下的法律与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二者底层法理、价值、体例完全不一样,属于“事项重合,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随便举个例子。古代法律有关于婚姻的规定,现在的法律也有,但古代法律关于婚姻的规定,还有多少条款今天能用?在古代,父母主婚,男人可以纳妾,可以休妻,今天能吗?今天的离婚问题、彩礼问题,古代法律能解决吗?
项立刚推崇中国古代法律,但是他说不出一条可以适用于今天的古代法律。所以,他只能忽悠自己那群九漏鱼一样的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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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在中国古代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时候,西方的确比不上中国,但问题是,那是过去,不是近代和现代。是西方人率先进入了现代社会,率先建立了适用于现代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而中国慢了一步,就有向西方学习的必要。
清朝时,中国的法律还民刑不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债权”概念,土地、商业交易依附宗法身份,大工业、跨区域贸易、公司、股票这些新生事物,传统《大清律例》完全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则。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商业方面,近代西方伴随工商业兴起,诞生商法体系,比如股份公司制度、票据、保险、破产规则,等等。晚清洋务运动后,中国也出现新式工厂、股份制企业、银行,但传统中华法系没有公司制度,古代虽然有合伙,但没有法人概念,没有有限责任制度。所以,这方面只能去向西方学习。
再比如程序法,在中国以前根本没有这种概念。古代中国司法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县官既是行政长官又是法官,没有专门民事诉讼程序,民案刑案混在一起,没有律师辩护制度。当近代社会案件复杂化,需要专门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时,这部分制度只能借鉴西方。
所以说,项立刚拿中国古代法律来为自己的观点背书,顺便贬低西方,这是非常荒谬的,正常人他是忽悠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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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立刚把法律和意识形态混为一谈,认为法律是意识形态一部分,法律就是执行意识形态,在此基础上,质问中国人去国外学了法律回来教什么,充分暴露了做爱国生意的本质。
做爱国生意的人,就是满脑子意识形态,只要与西方沾边的都要往意识形态上捆绑。此前汤家凤说学英语是崇洋媚外,项立刚自己也说学英语是文化侵略,都是这样的套路。为了捆绑意识形态,他们全然不顾大量英语人才在中国民族解放到民族复兴过程中做出巨大贡献的事实。
这次,关于法律的问题,因为去国外学习,与西方沾边了,项立刚再一次捆绑意识形态,既不顾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离不开向西方学习的事实,也不顾法律中很多内容属于中性的事实,居然说出“法律就是意识形态一部分”的荒谬言论。
实际上,应该反过来说,应该是法律中一部分带有意识形态属性。众所周知,法律中大部分内容是中性的,纯粹就是社会治理工具。而由于中西方社会生活具有很多相同的内容,所以,法律原理上必然具有相通性,这就可以借鉴过来。
比如,刑法中,对于个人和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西方启蒙后入刑法典,我国借鉴过来,在《刑法》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中国的《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基本都是借鉴西方近代发展出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工具,当然,不是全盘移植,而是结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做了改造,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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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上面这些,就很容易回答项立刚质问胡锡进的第一个问题,到了国外学习法律,回来教学生什么。
中国人到西方学习法律,不是把西方的法律搬回来教给学生,而是学习其立法原理,教的立法原理与立法精神,至于具体法条,那是要批判吸收的。西方发展得早,有很多问题出现得早,所以立法也早,中国慢一步,就有必要学习。
除了立法精神之外,如何审理判决,以及法律课程如何教学,这也是学习借鉴的重要方面。由于西方先行一步,所以他们有很多经典判例,有很多研究资料,有很多成功的做法,都是值得去看一看、学一学的。拿来主义没有错。
伟大领袖毛主席曾说,“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用”。
在法律上,中国正是这样做的,所以,项立刚的观念是狭隘的。
但是看下图,他真的狭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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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立刚承认去美国读个博士质量高,说有机会还是应该把儿子送出国去读书,并且确实把儿子送去美国了,他真的狭隘吗?
他说“从国外回来的,就是已经被洗脑”,他怎么不担心自己儿子被洗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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