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刘某鑫,男,198X年出生,时任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技或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8日代行董事长职责,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6年9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科技违法事实如下:
自2023年起,上海科技参与鸿云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云供应链)主导的农产品贸易业务。上海科技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均为鸿云供应链关联主体或引入的公司,由鸿云供应链指定。上海科技只履行垫资义务,并约定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既不实际控制农产品货物,也不负责运输等。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资金融通业务。上海科技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对上述业务进行核算并确认营业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的规定。上海科技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导致上海科技2023年和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490.5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4.56%;2024年虚增营业收入360.4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0.92%。
2026年4月30日,上海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局认为,上海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刘某鑫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8日代行董事长职责,参与公司农产品贸易业务相关决策,知悉业务的融资性贸易实质,在签署确认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和单据、银行资金明细、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某鑫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意见:对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及责任人员认定无异议,请求充分考虑主观上不具有虚增收入的故意,客观上持续推动业务结构调整,降低业务风险,后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以及履职边界等,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我局量罚时已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刘某鑫系委派任职、具体工作职责、主观知悉情况、参与程度、作用大小以及采取整改措施等,并无不当。对刘某鑫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刘某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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