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 办理退休时,代课教师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代课期间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详细讲解过:公办学校编制外的民办、代课教师,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两天,有位陕西的朋友留言提出疑问:“我是教育局正式审批任用的民办教师,不是临时代课人员,2004年转为正式编制,现在仍在公办学校工作,即将办理退休。既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那我2004年入编前的民办教师工作年限,为什么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反而被告知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这个问题也是不少民办教师比较困惑的地方。今天,我结合地方人社部门的实操答复,把其中的逻辑梳理清楚。
首先,我们回顾有关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核心政策—— (86)教计字179号 文件明确规定: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这份文件出台时,全国尚未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些人看到文件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便产生误解:将人事政策上的连续工龄直接等同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最近,我查阅到新邵县人社局对网友关于民办教师工龄合并计算问题的公开答复,该答复引用 湘人社发〔2018〕7号 文件,内容反映出新邵县经办机构实际的处理思路。其核心规则如下:
1. 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 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注:在湖南省养老保险政策中,文件所指“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在本省经办口径中,等同于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间,邵阳市统一为1995年10月。)
3. 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等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应予以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缴费时间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按正常程序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以前的工作时间等)
下面,结合新邵县的公开答复,依照湖南省政策口径,民办教师转为在编人员的缴费年限划分就十分清楚。
例如:某教师1992年7月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2001年7月转正入编,档案材料齐全、任职手续合规,缴费年限分析如下:
1. 1992年7月至1995年9月:当地尚未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段民办教师工作经历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 1995年10月至2001年6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已经实施,该段民办教师经历,完成实际参保缴费后方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费的,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 2001年7月至2014年9月: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其编制内工作经历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 2014年10月以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期间需实际参保缴费,方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始终没有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参照新邵县答复所体现的处理思路:1995年10月之后,只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才可计算缴费年限。未缴费的,既不计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理清政策逻辑后,再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位陕西教师的经历。
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教育局认可其民办教师任职经历,同意按程序向社保部门申报补缴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
这对于许多无法实现补缴的民办教师而言,已经是比较理想的个案结果。
但随之而来的,是让人纠结的现实难题:他当年任教的乡镇小学早已撤并,全部补缴费用需要由个人承担。
他疑惑了:十几年的民办教师工龄,一次性补缴要花多少钱?补缴之后,每月能领多少养老金?全部自费来补缴,到底划不划算?
从个人角度看,有人会觉得一次性补缴负担较重,性价比不高;也有人愿意承担这笔费用,希望把这段经历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选择,没有统一答案,需要结合自身经济条件、预期养老待遇综合权衡。
客观来看,凡是档案可查、经过组织合规任用的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情理上应当得到工龄方面的认可。只是能否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需要依据政策来判定。能不能补、如何补缴、费用由哪一方承担,部分情形属于历史形成的现实难题,这也让不少民办教师陷入两难。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各地执行细则存在差异,工龄认定、补缴相关事项最终以当地人社、教育部门的官方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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