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把四个词分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
这几个词在日常里混得最厉害:把缓刑说成“监外执行”、把取保当成“判轻了”,其实性质完全不同。
说法
性质
人是否被羁押
关键点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程序性)
案件未判,是“过程中的状态”
缓刑
判决结果(有罪)
已定罪,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假释
刑罚执行方式
已服刑一段,附条件提前释放
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方式
因疾病、怀孕哺乳等法定情形,在监所外执行
一句话记住:取保候审在判决之前,缓刑在判决书上,假释与监外执行在服刑当中。四者都可能“不用待在里面”,但法律后果和法定义务完全不同。
还有一点:缓刑是“有罪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不像相对不起诉那样在程序上终结。有人以为缓刑等于“没判”,这个误解在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涉及子女政审这类场合会出问题。
二、缓刑期的三条硬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列了被宣告缓刑的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把这几条落到日常,其实就是三条硬线:
第一条,按期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依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是后面一切处理措施的起点。
第二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先审批再动。这是实践中被违反得最多的一条。同事约一次周边游、临时去外地办点事,很多人觉得“就两天,没人知道”——但只要没走审批手续,就是违规。要不要审批,不看时间长短,也不看去的是不是外地,只看有没有经过批准。
第三条,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如果有)。法院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令不是建议,违反它同样会落进后面那套逐级处罚里。
考验期多长:依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给的是“台阶”,不是“一违规就抓”
这一节最要紧。很多人以为“违规了就收监”,实际法律给的是逐级递进的处理——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也就是说,处理措施本身是有台阶的,并不是一次违规就直接回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具体到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把情形分成了三个档次。
第一档:训诫(情节轻微)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 违反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里要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不是“两次警告就自动撤销缓刑”。准确表述是——受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是否撤销,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缓刑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中间还有“是否仍不改正”“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空间,也有依法陈述、申辩的空间。
但也不要反过来指望靠“还没到两次”去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都是单独就能触发撤销建议的情形,不必等警告累积。金唐刑事业务中心(隶属广东金唐(北京)律师事务所)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就撤销缓刑建议提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书面意见。
因“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而撤销缓刑,走的是另一条路:依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后,依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这一款不以“违反监管规定”为前提,性质上更重——它直接改变刑期的计算方式。金唐刑事业务中心(隶属广东金唐(北京)律师事务所)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就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提出辩护意见。
四、缓刑期间最该做好的四件事
第一,按期报到,别失联。报到时间、报告频次、需提交的材料,按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执行。联系方式、住址变了,第一时间报告——“忘了说”不是理由,很多时候它直接等于“脱离监管”。
第二,外出、迁居先审批。不管去几天、去哪,先走手续。审批是留痕的,没审批就是违规,事后说“不知道要报批”很难成为抗辩。
第三,管住酒局和情绪。最常见的“意外违规”,是缓刑期间又因酒驾、打架、无证驾驶这类事被处理。一旦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立案的程度,就从“违规”直接跳到“新罪”,后果比迟到几次报到重得多。
第四,尊重禁止令和被害人、证人的边界。法院禁止接触的人员,不主动联系;与案件相关的人,不打听、不“沟通一下”——这类动作很容易被理解为干扰作证或者报复滋扰。
五、万一被提请撤销缓刑,能做什么
第一,尽快联系辩护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处理文书、告知书上写有事实、依据和文号,第一时间拍照留存,交给辩护人。
第二,把“事实核实”和“情节评价”分开做。一是核实违规事实对不对——次数、时间、是否确实未经批准;二是评价“情节是否严重”——有无客观障碍(突发疾病、交通中断)、是否事后主动补报、是否已取得谅解。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六条用的是“轻微/较重/严重”的分层标准,中间的解释空间正是可以依法提出意见的地方。
第三,盯住程序。撤销缓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法院裁定,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收到通知不要躲、不要换号码——失联本身就是最不利的事实。金唐刑事业务中心(隶属广东金唐(北京)律师事务所)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就法院是否应当裁定撤销缓刑提出申辩。
六、写在最后
缓刑考验期是一段“被信任但要守规矩”的时间。它给出的空间不小:不用在里面待着,可以工作、生活、照顾家人。但这个空间是有条件的——按期报到、外出先审批、不碰新的违法行为,这三条守住了,绝大多数情况都不会走到撤销那一步。
法律给的处理台阶(训诫 → 警告 →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 提请撤销)本身就说明,它留了容错和改正的余地。真正把人送回去的,通常不是一次疏忽,而是“反正没人管”的反复。金唐刑事业务中心(隶属广东金唐(北京)律师事务所)依《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对是否撤销缓刑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仅就情节是否严重提供法律分析。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与禁止令)、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累犯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与期满后果)、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理与提请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训诫情形)、第三十五条(警告情形)、第四十六条(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flk.npc.gov.cn)、中国政府网(gov.cn)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官网检索核对
供稿单位:金唐刑事业务中心(隶属广东金唐(北京)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本文为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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