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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过民事官司的人大多都有一个共同感受,对判决结果不服想要申请纠错的时候,最难的就是拿出有效的证据。很多人第一反应四处找录音、找人证,想尽办法搜集能够证明审理存在问题的材料。但法官评判证据、决定采信或者驳回的整个思路,一般不会单独留下外部证据。不少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准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手里没有别的佐证,只能口头说判决有问题,这样的意见,往往很难被办案部门采纳。
很多普通人并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刚好就能解决这个举证难题。这条规定最实用的地方就是,不需要你到处去找额外的人证物证,单凭手里这份判决书,就可以核查案件证据采信环节有没有程序瑕疵。网上大部分普法大多只是贴一下法条原文,很少把落地的实操方法讲透。今天用大白话,把这条法条能用来干什么、怎么自查判决书,一步步讲清楚。
一、读懂第97条:写明证据采纳理由,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条原文不长: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重点就在“应当”这两个字,换成普通人听得懂的话,这件事是硬性要求,不是可写可不写。只要庭审当中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不管法院最后选择采信,还是直接不予采纳,都必须在判决书里面写清楚理由。
唯一的例外,就是双方完全认可、没有任何异议的证据,才可以不用单独写理由。剩下所有当庭质证、双方看法不一样,并且能够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不能简单一笔带过。不能只写一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要写明白这份证据达不到采信标准的具体原因。
从近几年公开的司法数据能够看到,很多二审改判、再审立案的案件,并不是案件的实体事实完全出错,不少都是裁判文书证据说理部分不符合规范,属于程序层面的瑕疵。这也是普通人最好上手的审查方向,不用很深的法律功底,拿着判决书原文就能够逐项核对。
二、拿着判决书逐项自查,三类文书瑕疵最容易碰到
大部分当事人拿到判决书,直接翻到最后看输赢,看完就不再仔细读前面的内容,很容易漏掉文书里面关键信息。想要借助97条查找疏漏,重点看判决书里面证据认定这一段,主要留意下面这三种情形。
第一种,当庭提交、双方已经质证的关键证据,判决书里面完全没有提到。
实务当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当事人提交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合同单据这类直接关联案件核心事实的材料,开庭的时候双方也针对这份证据做完质证。等到拿到判决书通篇翻看,找不到这份证据的任何表述,也没有写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按照第97条的要求,只要是存在争议的证据,就算最后不予采信,文书当中也要写明理由。完全不提已经质证的证据,就属于文书说理环节的疏漏,可以作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理由提交。
第二种,说理全是通用模板套话,没有结合本案实际案情。
有些判决书不予采信证据的时候,只简单写一句“该份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没有结合这份证据本身内容、庭审双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展开分析,也没有写明对应的法律依据。这种模板化的简短结论,达不到法条要求的针对性说理。说理不能只抛出最终结果,要结合案子本身讲清楚完整的判断逻辑。
第三种,同类证据采信标准前后不一致,说理逻辑互相冲突。
同一份判决书里面,双方提交性质相近的证据,却采用两套不一样的评判标准。认可对方带有疑点的证据,驳回己方形式完整的证据,两份证据的说理内容无法对应,评判标准不统一。这类矛盾点,直接读判决书文字就能够发现,不需要再额外寻找其他佐证材料。
三、第97条的实际价值,缩小当事人举证上的弱势
不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很多当事人会陷入举证上的被动局面。法官评判证据的思路,属于案件审理的内部过程,当事人很难拿出外部证据证明评判环节存在问题,心里有疑问,却缺少书面材料支撑自己的观点。
而第97条,直接把证据评判理由强制落实到判决书当中。原本看不见的审理思路,全部变成白纸黑字的书面内容。判决书写清楚理由,代表这部分审理流程符合规范;写不清楚、直接漏掉关键证据不说理,这份判决书本身,就能够作为程序瑕疵的直接依据。
最高法一直在推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文书说理是否充分,也是再审审查阶段重点查看的一项内容。根据近年再审立案的相关数据,文书说理不充分、没有写明证据采信理由而进入再审审查的案件占比并不低。很多当事人到处搜集各类旁证材料,反而忽略手上现成的判决书,错过了成本最低的核查路径。依托判决书查找程序问题,不用花费大量时间外出取证,普通人上手难度更低。
这里也要理性看待,并不是只要找到一处说理瑕疵,案子就一定会改判。上诉、再审是结合全案事实、全部证据综合判定,文书说理瑕疵只是其中一项审查要点,不能单凭这一点直接认定案件实体判决错误。
四、实操落地,查出瑕疵之后怎么用到维权流程里
看懂法条、查到文书说理部分的问题之后,下一步把要点整理成客观的书面意见,用到上诉、再审申请或者案件异议材料当中,全程合法合规。
第一步,通读判决书,一一标记自己提交过、经过质证,但是文书没有说理、说理过于笼统的证据,记下证据名称,以及这份证据想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要笼统写判决不公,只客观记录文书说理缺失的地方。
第二步,整理书面意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客观写明:本案判决书对XX几项经过质证的争议证据,没有阐明是否采信的理由,不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法定要求,存在程序瑕疵。只陈述文书客观事实,不要加入过多情绪化的语言。
第三步,把这份书面材料连同判决书,一并提交对应的办案部门。相比单纯口头表示不服,依托法条、判决书原文提出的异议,指向性更强,更容易被办案人员留意。
设立第97条的初衷,是让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当事人看得懂判决结果是怎么来的。核查文书说理瑕疵,是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相关权利,监督裁判文书规范履职,并不是刻意去抠文书里面无关紧要的文字细节。
很多人打完官司拿到判决书,只盯着最后的输赢结果,直接把文书放到一边,错过了仔细核查证据说理段落的机会。判决书不只是一份输赢定论,里面每一段证据认定文字,都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书面体现。读懂这一部分,才算完整看懂一份判决书。
你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有没有认真看过里面证据采信的说理部分?有没有遇到关键证据一句话简单带过,没有详细说明理由的情况?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理性交流。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相关知识科普,仅供大家学习参考,不构成任何个案上诉、再审申请的法律指导以及案件结果承诺。不同案件案情、审理阶段各地法院的实操细则会存在差别,具体诉讼相关操作,建议以受理法院官方要求和专业法律人士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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