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配套设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由财政承担8%、个人4%强制缴费。这项制度长期运行产生突出的公平性问题: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大多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只能依靠个人自筹的个人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享受财政配套的职业年金,退休后叠加形成更高养老收入,造成群体间养老待遇差距持续固化。回顾国企改革阶段,大量企业职工承担改革阵痛,而养老并轨依靠年金托底维持公职人员退休待遇,改革代价分担不均衡,社会公平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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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总体思路坚持存量不动、增量削峰、新人新规,不溯及既往,不没收已经积累的年金个人账户本金与收益,保护已参保人员存量权益,分步取消财政出资的职业年金配套,实现养老规则统一。同时配套完善普惠型养老政策,做到削峰与填谷并举。
实施路径分为三部分:
一是新招录人员源头取消财政配套。改革实施后新录用的编制内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则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个人如需补充养老,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针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基层医护等紧缺岗位,不再依靠远期年金留人,改为发放当期岗位专项补贴,工资按月发放,不制造特殊养老福利。绝大多数编制岗位报考竞争充分,取消新人年金配套不会出现普遍招人困难,仅少数紧缺岗位通过在岗补贴补齐吸引力。
二是现有在职人员渐进压缩财政配套。设置10年过渡期,每两年下调1个百分点财政承担的单位缴费,个人4%缴费可保留。同时设置退休总待遇封顶线,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的退休收入替代率设定上限,超出部分停止拨付单位配套资金,遏制高基数群体待遇过度增长。
三是已退休人员待遇维持不变,保障退休群体生活稳定,减少改革冲击。
配套完善普惠养老体系:优化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降低参与门槛;简化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流程,加大税收激励;持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夯实全民基础养老底盘。
预期改革效果:新入职公职人员养老规则与企业职工完全统一,不再新增差异化财政养老福利;存量人员年金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待遇差距持续收敛,长期财政负担得到缓解,推动全社会养老保障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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