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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第15期
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体系的优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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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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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华磊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一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以抗诉采纳率为核心的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模式,存在易引发选择性监督、评价主体错位及功能单一等不足。应构建以“必要性、精准性、规范性、实效性”为基本维度的质效评价体系,以必要性审查把控抗诉入口,以精准性标准衡量抗点选择与论证质量,以规范性要求约束办案程序与权利保障,以实效性导向综合评判纠错与治理效果,并区分提出抗诉与支持抗诉环节设置差异化评价重点,将评价重心回归到检察机关履职行为本身,以健全优化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机制。
关键词:刑事抗诉 高质效办案 评价体系 抗诉采纳率 检察管理
全文
刑事抗诉案件的质效评价长期倚重抗诉率、抗诉采纳率等量化数据,尚未形成与高质效办案要求相适应的体系化框架。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法律监督基本保障,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不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立足刑事抗诉的制度定位,构建与检察案件质效整体评价标准相衔接、体现法律监督特性的评价体系,成为高质效办好刑事抗诉案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检视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必要性、精准性、规范性、实效性”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构想,以期为改进刑事抗诉质效评价提供参考。
一、对现行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模式的检视
从检察实务来看,以采纳率为中心的现行评价模式,在运行中存在以下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采纳率导向引发选择性监督
抗诉采纳率长期被作为评价抗诉工作的主要依据。当采纳率成为评价业务质效的核心标尺,有的检察机关倾向于仅选择原审裁判明显不当、改判预期较强的案件提出抗诉;对裁判确有错误但改判难度较大、检法分歧明显的案件则不愿或不敢抗诉,造成“该抗不抗”的监督缺位。有的检察机关将撤回抗诉作为规避抗诉意见不被采纳的变通手段,一旦预期二审可能维持原判即主动撤回,损害了抗诉程序的严肃性与监督刚性。究其原因,在于将复杂的抗诉决策简化为单一数值,弱化了客观公正义务对监督启动的实质约束。
(二)评价主体错位弱化监督自主性
现行的评价模式过度依赖法院是否采纳抗诉意见这一外部结果,实质上混淆了“监督效果”与“监督质量”的界限,使得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外化为审判确认。《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54条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或“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确有错误即应提出抗诉,监督决定系基于独立判断。实践中,检法两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正常认知分歧,未被采纳的抗诉并不必然不当。这种评价主体错位,限制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功能。
(三)评价功能单一难以客观反映实际抗诉质效
抗诉率、采纳率等数据反映的是检察工作的宏观运行情况,难以全面呈现个案质效。比如,提出抗诉数量的下降,可能是监督缺位,也可能是前端办案质量提升导致可抗案件减少,还可能是抗诉标准把握更为审慎;采纳率的上升,既可能是精准性提高,也可能因选择性监督剔除了疑难案件。究其原因,抗诉质效蕴含论证充分性、程序规范性、权利保障及推动社会治理等丰富内涵,单纯的数值管理无法承载法律监督的深层价值。如果将抗诉质效简单等同于采纳率等数据,则实质上混淆了评价工具与监督实效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的理念阐述
破解上述问题,需要从“为什么评价”和“以什么理念评价”两个层面,明晰刑事抗诉质效评价的功能定位与管理维度。
(一)锚定自我评价与引导改进的功能定位
“评价标准体系是高质效办案的指挥棒与度量衡”“核心是构建‘科学、全面、精准、刚性’的评价机制,解决‘如何衡量办案质效、如何引导办案方向’的问题”。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应定位为“自我评价”机制,旨在检视薄弱环节、提炼抗诉经验,促进审判监督能力持续提升。在具体的功能上,抗诉案件质效评价体系应当发挥“三个衔接”的功能作用:一是上下衔接,贯通提出抗诉与支持抗诉两个环节,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督合力;二是内外衔接,在评价自身履职行为的同时,理性吸收法院裁判的反馈,但又不以其替代自身判断;三是前后衔接,将抗诉案件的评价与前端公诉案件质效评价有机联动,从源头上审视裁判错误与指控质量的关系。
(二)依托“三个管理”构建多层评价视角
一是质效评价的业务管理维度。业务管理维度侧重宏观态势研判,要求质效评价能够促进发现普遍性问题与规律性认识。二是质效评价的案件管理维度。“案件管理更强调如何通过对个案办理过程进行多维度、细颗粒度的管理打造合格的检察产品”。案件管理维度侧重办案流程控制,关注抗诉案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审查、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是否及时规范、上级检察院审查把关是否到位等,将抗诉全流程纳入评价视野。三是质效评价的质量管理维度。“对司法办案行为进行评价,既要从宏观的量上考虑,更要从微观的质上评价”。质量管理维度侧重个案实质评判,重点评价抗诉意见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合理等,为检法认知分歧保留合理空间。三个维度相互支撑,形成从宏观态势到微观个案的完整评价链条。
三、优化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的建议
基于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的理念定位,笔者认为,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应聚焦于检察机关自身履职行为,构建以“必要性、精准性、规范性、实效性”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化评价框架,并区分不同办案环节设置差异化评价重点。
(一)以必要性评价把控抗诉入口
抗诉必要性是衡量“高质效”的逻辑起点,旨在评价抗诉启动的正当性与谦抑性。必要性评价要聚焦三个层面:一是审查“应抗未抗”情形。通过裁判结果审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申诉倒查等机制,检视是否存在裁判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未依法提出抗诉的问题,对应抗而未抗的,应当在评价中作负面认定。二是审查“不应抗而抗”情形。重点考察所针对的裁判错误是否达到实体上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程序上足以影响公正审判、整体上对法秩序构成较严重侵害的程度。若仅针对轻微瑕疵、法官合理裁量空间或检法正常认识分歧提出抗诉,表明必要性把握失准,即便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也应通过评价予以提示,防止抗诉权宽泛化削弱监督权威。三是审查撤回抗诉的正当性。撤回抗诉本身不应当作负面评价。上级检察院发现抗诉不当依法撤回的,系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应予肯定;为规避抗诉不利结果而随意撤回的,则应作负面评价。
(二)以精准性评价聚焦抗点选择与论证质量
精准性评价旨在解决“重数字、轻实质”的困境,将评价重点回归到监督理由的合理性与论证质量,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抗诉意见是否准确。高质量的抗诉应聚焦于裁判中真正存在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核心问题。评价时应检视抗诉书是否精准识别原审裁判的实质性错误,有无将正常认知分歧上升为裁判错误,抗点是否抓住案件关键争点等。二是抗诉理由及论证是否充分。抗诉书与支持抗诉意见书的论证质量是衡量精准性的核心载体,逻辑是否严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证据分析是否透彻、说理是否具有说服力,均应纳入评价范畴。对于说理空泛、简单套用格式化表述而缺乏实质分析的法律文书,即便抗诉意见最终被采纳,亦不能评价为高质效。三是上级检察院变更、补充抗诉理由是否合理。在我国抗诉权分置体制下,应评价变更、补充抗诉理由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提升了抗诉的精准性,是否及时告知法院和辩护方并充分保障辩护权等。
(三)以规范性评价约束办案程序与权利保障
抗诉程序规范性直接影响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切身感受。规范性评价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是严格遵守办案期限。重点评价检察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抗诉审查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与送达,是否存在因审查迟延导致支持抗诉意见无法及时送达、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等情形。二是严格规范法律文书。重点评价抗诉书、支持抗诉意见书、撤回抗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格式规范与说理要求,是否做到严谨、准确、无差错。三是严格保障辩护权。当上级检察院变更、补充抗诉理由时,重点评价是否充分保障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支持抗诉意见书是否在合理期间内送达辩护方,是否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就变更的抗诉理由进行了充分沟通,避免突袭性变更损害辩护方的辩护权利。
(四)以实效性评价综合衡量监督价值
实效性并不简单等同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其应当包含以下层面:一是裁判纠错的实质效果。抗诉的核心功能在于纠正错误裁判。采纳抗诉意见或发回重审是纠错效果的直接体现,但并非全部。有的案件抗诉意见虽未获采纳,仍可能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例如,某地检察机关就犯罪数额认定方法错误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虽维持原判,但纠正了一审对资金流向的错误描述及部分数额认定,并确认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数额认定标准,为后续类似案件办理明确了规则,该案虽未改判,却实质发挥了纠错功能。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基于合理法律解释提出的抗诉,即便法院最终不予采纳,也不应简单认定为“抗诉不当”。二是个案的示范效应。高质量的抗诉案件,其价值不仅在于纠正个案裁判错误,更在于为同类案件提供监督标准、为后续抗诉积累经验,这一引领功能是评价优质抗诉案件的重要条件。三是促进社会治理的延伸效果。抗诉更深层的功能在于通过个案揭示错误或违法,进而推动相关领域的治理升级。是否揭示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否凝聚法律适用共识,是否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均应纳入抗诉案件“高质效”的评价视野。
当然,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不是绝对的静态标准,具体操作中,需根据办案环节设置差异化的评价重点。在提出抗诉环节,应重点评价抗诉的及时性、抗诉意见的准确性、抗诉理由及论证的充分性等等。在审查支持抗诉环节,重点评价审查是否全面实质,变更、补充抗诉理由是否合理必要,撤回抗诉是否依法审慎,支持抗诉意见书的制作质量及出庭支持抗诉的效果等等。通过环节化、针对性的评价内容,方能使抗诉质效评价更加符合办案规律,避免以同一尺度衡量不同阶段的工作。
四、结语
完善刑事抗诉案件质效评价,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以“必要性、精准性、规范性、实效性”为考量的评价框架,将评价重心从法院的裁判结果回归到检察机关的履职行为本身,有助于引导刑事抗诉工作在依法监督与审慎谦抑之间行稳致远。该评价体系的落地运行,有赖于案件质量评查的配套完善、数字检察的技术支撑以及评价结果与司法责任的有序衔接,其内核则始终是对检察官在法定权限内独立判断的充分尊重。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8月(司法实务版)
第106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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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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