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法庭上能表达悔意和道歉吗?
上海刑事律师(推荐)夏军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普法问答
一、一句话结论
可以,而且有必要,但要与事实一致、有退赔行动支撑。《刑法》第72条把“有悔罪表现”列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之一;法发〔2021〕21号明确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空洞表态作用有限。
法庭关注三个方面:是否承认指控的核心事实,对应《刑法》第67条如实供述从轻处罚;是否有实际行动,包括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是否自愿接受处罚,对应《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对事实确有异议的部分,应当先说明异议并申请调取证据,再就已经认可的部分表达悔意,这样不会前后矛盾。
二、庭审中悔罪与道歉的法律意义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悔罪表现是能否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之一,不是可有可无的态度问题。
量刑层面有具体的折算空间。法发〔2021〕21号明确,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两项与当庭表达悔意直接相关,且需要相应的凭证支撑。
程序层面的配合同样重要。《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庭前具结书的内容与庭审中的表达应当相互印证,避免出现前后不一致。
道歉与退赔的对象要准确。涉及具体被害人的案件,道歉和赔偿指向被害人;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退赃退赔指向被害单位或者国家,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表达不当的后果与常见处理
前后矛盾会影响从宽认定。庭上先全面否认、随后又认罪,容易被认为供述不稳定,影响《刑法》第67条如实供述的认定,也可能使法发〔2021〕21号规定的从宽幅度难以充分适用。
只有表态没有行动,效果有限。仅口头道歉而不退赃退赔,通常难以体现《刑法》第72条要求的悔罪表现;经济犯罪中退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直接相关,退赔是否到位往往比措辞更受关注。
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先走程序。依《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先把事实争议解决在前面,再在最后陈述中集中表达态度。
最后陈述要抓住重点。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定环节,适合简要说明认罪态度、退赔完成情况、家庭困难与身体情况;目标为缓刑的,应围绕《刑法》第72条的四项条件陈述,目标为减轻处罚的,应结合第383条第3款等规定说明已经落实的从宽情节。
四、庭前与庭上的具体做法
第一步,庭前梳理事实清单。逐笔核对涉案数额与档次(例如法释〔2016〕9号第1条以3万元为起点),确定哪些承认、哪些有异议,避免当庭临时改变口径。
第二步,把退赃退赔先做完。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保留银行缴款凭证和收款单位出具的收据,作为法发〔2021〕21号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依据。
第三步,争取被害人谅解。涉及具体被害人的案件,通过辩护人转交书面道歉与赔偿方案并取得谅解书;赔偿到位同时是法发〔2021〕21号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量刑依据。家属不宜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者证人,以免产生新的争议。
第四步,庭审表达讲究先后顺序。对事实有异议的先陈述理由并依《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申请调取证据,对已认可的部分明确表示认罪悔罪,最后陈述中简要表达悔意与退赔情况。
第五步,为缓刑留出条件。目标为《刑法》第72条缓刑的,需同时落实三年以下刑期、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认罪认罚的,依《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在具结书上签字前与辩护人核对量刑建议。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很多人以为当庭道歉就等于认罪,会加重处罚。依《刑法》第72条,悔罪表现是缓刑的法定条件之一,法发〔2021〕21号也把当庭自愿认罪列为减少基准刑10%以下的从宽情节,有事实依据的悔意总体上有利于量刑。
误区2:有人认为只要态度好就能判缓刑。依《刑法》第72条,缓刑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刑期在三年以上的,还要先依第383条第3款等规定争取减轻处罚。
误区3:还有人以为对证据有异议就不能再表达悔意。可以先依《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把事实争议解决在前面,再就已经认可的部分表达悔意,两者并不冲突。
六、参考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宣告缓刑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
2. 法发〔2021〕21号: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具结书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款: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8. 法释〔2016〕9号第1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七、作者署名与免责声明
【作者】夏军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权益合伙人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发布日期】2026-09-29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刑事案件情况差异极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办理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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