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调整曲目需要哪些手续?
在法律上,临时调整曲目(加唱)属于“变更演出节目”,需重新报批。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如需变更,应当重新报批。
![]()
而那英临时加唱《弯弯的月亮》,属于对原批准演出节目单的实质性变更,在法律上构成“变更演出节目”。因此,该行为在程序上需要履行重新报批手续。具体而言,主办方应在演出前(或紧急情况下及时)向演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如新增曲目信息、理由等),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若未报批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规定”即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因此,那英演唱会主办方若未报批,确实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罚款风险。
![]()
由于监管部门在法律上存在充分的裁量空间,假如我作为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我觉得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可以不予处罚,也可以兼顾法理和情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也作了完全一致的规定,并强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这是可以对其适用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
![]()
具体到本案中,其一,歌手和主办方未报批的主观恶性极小,那英及主办方是在演出前一日接到噩耗,次日临时决定加唱,属于情急之下的情感表达,并非故意规避监管或牟取非法利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二,歌手那英和主办方加唱危害后果轻微,其加唱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反而获得了现场观众和大量网民的情感认同,也未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未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三,不予处罚也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若对一次充满人文关怀的即兴悼念行为处以高额罚款,将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相悖,可能还会引发负面舆情,当地监管部门也不会灵活变通。
其四,不予处罚也可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甚至后续这种执法能成典型案例。对已批演唱会内因突发讣告临时加唱、未单独售票、未改时间地点场次、无安全增量和观众损害的节目程序瑕疵,按包容审慎和营商环境“最小干预”原则,用约谈、补报、合规承诺替代罚款,既守审批底线又降企业合规成本。甚至监管部门后续可以建立“演前1小时向审批处口头报、演后24小时补变更材料”的绿色通道;重大突发也可先电话报市局值班、执法队备案,避免再走“媒体曝光后才调查”的路。
综上,对于这种特殊情形,对其不予处罚在法律上和情理上是可以站住脚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