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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申请财产保全应基于合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当事人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如设备未验收合格)仍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直至二审结束才解除,具有明显主观过错,构成“申请有错误”。因错误保全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损失计算可参照被冻结资金的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差额。过错方不得以“银行贷款利率波动属市场风险”或“被保全人未积极减少损失”为由要求减轻责任。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企业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后某公司明知设备尚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支付尾款,并申请冻结某企业银行存款1.2亿元。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企业因资金长期被冻结,被迫额外融资周转,产生高额贷款利息损失,遂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
当事人明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仍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资金被冻结,是否构成保全错误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合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为基础,申请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某公司作为专业市场主体,明知设备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仍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且在诉讼过程中未主动解除保全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某企业资金被长期冻结并产生融资成本损失,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申请保全错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例如本案明确了“恶意保全”的司法认定标准,纠正了“败诉即错保”的片面理解,也否定了“只要起诉就能随意保全”的错误认知。核心规则在于:申请保全须以合理的事实基础为前提;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仍申请保全,构成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损失计算以实际资金占用成本为准,过错方不得以市场因素或对方未减损为由免责。该规则有助于防止滥用保全制度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平衡了保全制度保障权利实现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
【法律评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财产保全制度的权利保障与权利滥用边界。保全制度本为保障胜诉权益实现,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其异化为施压工具,明知诉求无事实依据仍申请保全,严重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司法认定保全错误,核心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慎义务,而非仅以败诉结果论。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仍申请保全,属于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失计算上,以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差额作为实际资金占用成本,符合公平原则。过错方以“市场风险”“对方未减损”抗辩,实质是转嫁自身过错后果,不应支持。该裁判规则对规范保全申请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指引意义,提醒当事人在申请保全前务必审慎评估权利基础,避免因滥用保全制度而承担反赔责任。
【案件索引】
(2026)最高法民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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