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判例解析
借名买房十四年,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就归别人吗?
——从一起北京借名买房确权纠纷案,看实际购房人如何主张权利
在房价高企、限购政策持续的背景下,"借名买房"并非个案:出于规避限购、贷款资格受限、简化手续等考虑,部分购房人以亲属或朋友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居住、持有票据的却是自己。一旦登记名义人反悔、去世、离婚或陷入债务纠纷,房屋归属争议便随之而来。
本文所引案例为北京市法院审结的一起借名买房确权纠纷,当事人信息已作化名处理。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确认了实际购房人对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思路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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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在北京广播电视台《律师请就位》节目录制现场
一、案件速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借名买房)
审理法院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争议焦点
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屋,实际所有权是否归属于孙某
借名人
孙某(实际出资、实际居住人,原告)
出名人
赵某(登记名义人,被告,系孙某表弟)
裁判结果
一、二审均确认房屋归孙某所有,赵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核心依据
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占有使用事实
▲ 案件关键信息速览(当事人均为化名)
二、案情回顾:一套登记在表弟名下的房子
2010年前后,孙某计划在北京购置一套住房。当时孙某名下已有房产,再次购房需承担较高首付比例与贷款利率,而其表弟赵某名下无房、符合首套房购房条件。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以赵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首付款、月供及各项税费均由孙某实际承担,房屋由孙某一家居住使用,待条件允许时再办理过户。
此后十四年间,孙某按月将月供款项转入赵某的还贷账户,装修、入住、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孙某一家承担,原始购房合同、付款发票、贷款还款凭证等均由孙某持有。2019年,孙某与赵某补签了一份书面协议,对上述借名买房事实予以确认。
2024年,孙某家庭符合购房资格后要求赵某配合过户,赵某先是拖延,后明确表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为己有,拒绝配合。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三、时间轴:十四年借名买房的关键节点
2010年3月
孙某与赵某达成借名买房约定,以赵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010年4月—2012年
孙某支付首付款42万元,并逐月向赵某还贷账户转入月供;房屋交付后由孙某出资装修并入住。
2012年起
房屋登记至赵某名下,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原件由孙某保管;物业费、供暖费由孙某缴纳。
2019年8月
双方补签《协议书》,书面确认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孙某,约定具备条件后配合过户。
2024年5月
孙某取得购房资格后要求过户,赵某拒绝,主张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归其所有。
2024年7月
孙某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2025年2月
二审法院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四、庭审攻防:双方的主张与法院的认定
原告(借名人 孙某)主张
一、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2019年书面协议对此明确确认;
二、首付款、月供、税费、装修及物业供暖费用均由孙某实际支出,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佐证;
三、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原件等全部由孙某持有,房屋自交付起由孙某一家连续居住十余年;
四、借名原因系规避当时信贷政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公共利益。
被告(出名人 赵某)抗辩
一、房屋买卖合同由其签订,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屋应归其所有;
二、月供款项系孙某对其的赠与或借款往来,不能证明系代为还贷;
三、借名买房规避限购信贷政策,协议应属无效;
四、2019年协议系受孙某胁迫所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赵某未就胁迫主张提交证据,2019年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结合双方亲属关系、借名背景及孙某长期持有全部原始凭证的事实,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其二,孙某十余年间持续、规律地向还贷账户转账,金额与月供完全吻合,转账记录与居住事实相互印证,赵某关于赠与、借款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其三,案涉借名买房系规避信贷政策,尚不构成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协议不宜认定无效;且孙某在起诉前已具备购房资格,不存在客观过户障碍。据此,法院确认房屋归孙某所有,赵某应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借名买房纠纷中,判断房屋实际归属,应当综合审查双方有无借名约定、购房款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原始购房资料由何方持有等因素。在借名约定真实、出资与占有事实相互印证,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借名人亦已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对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的请求,应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合意+出资+占有"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其中书面协议的证明力最强;在仅有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出资流水、居住证明、票据持有、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往往决定案件成败。
六、律师解读:借名买房的三大风险与四项防范
(一)借名买房的三大风险
风险提示
1. 登记名义人擅自处分风险。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登记名义人理论上可以将房屋出售、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届时借名人仅能向登记名义人追偿损失,难以追回房屋。
2. 登记名义人的债务与婚姻风险。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力名下,可能因出名人负债被法院查封、执行;出名人离婚、去世时,该房屋还可能被其配偶或继承人主张分割、继承,引发多方诉讼。
3. 举证与政策风险。无书面协议时,借名关系认定难度大幅上升;同时各地限购、信贷政策持续调整,借名人能否取得购房资格、何时能够过户,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四项防范建议
第一,务必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借名事实、出资安排、过户条件与违约责任,必要时办理公证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第二,全部购房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保留首付款、月供、税费、装修等各项支出的完整凭证,避免现金往来,转账时注明款项用途。
第三,实际占有房屋并保留居住证据,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全部原始资料原件,及时缴纳并留存物业费、供暖费票据。
第四,条件允许时尽早过户。借名买房只是权宜之计,一旦借名人具备购房资格、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应当第一时间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将风险降至最低。
结语
本案中,孙某凭借书面协议、完整的出资流水与十余年的占有使用事实,最终要回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子。但必须指出的是,并非每一位借名人都如此"幸运"——司法实践中,因缺乏书面约定、出资凭证缺失而导致确权失败的案例同样大量存在。房产是大宗财产,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属的分离,本身就是风险。借名买房之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把证据与协议做在前面。
律师执业风采
除代理诉讼案件外,靳双权律师长期参与法治节目录制、行业论坛与专业研讨,通过媒体普法与实务交流,将房产纠纷的裁判规则转化为当事人可理解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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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与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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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北京广播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栏目严格精选,特聘为栏目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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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执业荣誉及受聘证书陈列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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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房地产纠纷领域,业务涵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回迁房买卖、离婚房产分割、公房拆迁继承、经济适用房纠纷等方向。
北京广播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栏目特邀专家律师,代理大量房产确权、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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