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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下午,贵州茅台医院30岁护士陈佳佳在影像科上班时突发脑出血,倒在给病人注射的岗位上。开颅手术、病危通知书、10天抢救,最终在转院后被诊断为脑死亡,当晚停止呼吸。她留下一个8岁的儿子,和一份遵义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很“合规”:抢救超过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佳佳抢救了10天,超了。人社局的结论,在现行法律文本上“站得住脚”。
但问题恰恰在于,这条“48小时红线”是否该成为唯一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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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的家人第二天就要求转院,医院以“不具备转院条件”为由拖延,直到第10天才放行。 如果转院及时,脑死亡认定可能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一个因医院拖延而“超时”的死亡,凭什么由家属承担后果?中国政法大学娄宇教授指出,有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全力抢救病人以超过48小时,从而规避工伤赔偿义务。“全力抢救”本该是善举,却成了拒赔的理由,这难道不是制度的荒诞?
律师付建建议,认定核心应从“抢救时长”转向“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只要能证明疾病与工作劳累、压力、环境相关,无论抢救多久都应认定工伤。陈佳佳生前频繁夜班,有时晚上还被叫回医院上班。家属说她没有基础疾病,每年坚持体检。一个健康的30岁护士,倒在工作岗位上,这本身就是最强烈的因果关系证据。
“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简化因果认定而设置的简易标尺,不是故意为难人。但当医学现实与法律条文脱节,当“脑死亡不算死亡”让超时成为必然,当护士职业的特殊性被一刀切忽略——僵化地适用条款,恰恰偏离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初衷。
陈佳佳生前被同事称为“陈一针”,曾获“优秀医务工作者”称号。她倒下的地方,是她工作了8年的医院。别让一个倒在岗位上的护士,连最后的公道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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