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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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一个团伙,五宗罪,1.4亿
据《人民公安报》2026年9月25日刊发、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通报,警方打掉一个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的特大贷款诈骗团伙,涉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洗钱、伪造公司印章等多重罪名。
通报显示,湖南某银行2025年初排查发现,多名“无实际经营”的人申请了大额经营贷,抵押房产竟是贷款前几个月才突击过户来的。这些看似互不相干的借款人背后,是同一套话术、同一片注册地、放款即转走的异常流水——一个以“职业背债人”为躯干、以银行“内鬼”为帮手的骗贷黑产浮出水面。
一句话看懂:骗子自己不背债,专门找人替自己背债;而那个签了字的人,才是最危险的一环。
二、“白户”“包装贷”是怎么把人变成背债人的
所谓“职业背债人”,通俗地说,就是征信清白、没有贷款记录的人(俗称“白户”),在“高额回报”“无需还款”的诱惑下,把身份、房产、签字权“出租”给黑产团伙。团伙负责:
- 伪造材料——虚构工作单位、收入流水、公积金记录,把“白户”包装成优质客户;
- 突击过户房产——贷款前几个月才把抵押房产过户到背债人名下,制造“有房有资产”的假象;
- 打通内鬼——串通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放贷,放款即通过转账、购买实物等方式转移。
等钱一到账,中介拿完“佣金”消失,贷款本息、征信污点,乃至刑事责任,全都落在签字人头上。
这不是“帮你贷款”,而是把你变成犯罪链条里承重的那一环。
三、签字那一刻,你可能已经触犯了哪些罪
很多人以为“我只是配合签了个字”,殊不知在整个链条中,签字人可能被追诉多重罪名。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有效条文逐一说明。
(一)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 本罪是“目的犯”,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签字人明知是骗贷仍配合、并参与分赃,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即便不是主谋,也难以因“我只是个名义借款人”而当然脱罪。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是针对银行“内鬼”的罪名——违规放贷的信贷员,同样难逃刑责。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工作人员收受“好处费”违规放贷,便可能落入本罪规制范围。 该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现行表述。
(四)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贷款诈骗所得属于“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帮团伙转账、提现、兑换实物,都可能单独构成洗钱罪。
(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收入证明等材料,本身就是犯罪,无需等到“骗到钱”才入罪。
四、裁判规则:从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黑产链条往往同时触犯上述多个罪名。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
同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数个独立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数罪并罚。 例如,为实施贷款诈骗而伪造印章,若两行为存在牵连关系,通常按处罚较重的贷款诈骗罪处理;而放贷环节的“内鬼”另收受好处费、又在放款后协助洗钱,则可能分别评价为受贿、洗钱并数罪并罚。
量化的门槛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关键:贷款诈骗罪是否“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都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这也是为什么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往往落在金额认定、主观目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
五、实务提示:普通人如何不当“背锅侠”
第一,天上不会掉“白户贷”“包装贷”。 凡是声称“征信好、配合签个字就能分钱”的,基本都是在把你架成背债人。签字之前,债是你的、罪是你的。
第二,绝不外借身份、银行卡、账户。 出借银行卡、帮人“过账”“跑分”,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洗钱罪。宁可拒绝,不可侥幸。
第三,银行从业者要守住底线。 同一套话术、同一片注册地、放款即转走——这类异常信号一旦出现,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都应及时预警。违规放贷不仅丢工作,更可能被追诉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四,一旦卷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明知、在共同犯罪中起何种作用,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刑重刑轻。切勿自行“补材料”“签承诺”,以免坐实主观故意。【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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