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把竞业协议当成一次性投入:签完字就万事大吉,补偿金想给就给,不给就当协议作废。恰恰是这个“作废”的想法,让协议在最需要的时候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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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竞业的双务结构说清:员工离职后不去对手那里,公司按月付经济补偿,一手交限制一手交补偿。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法院支持。
注意,断供三个月,员工拿到的是解除的主动权。他可以选择解除,从此这把锁对他失效;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然后把欠的补偿一并要回去。主动权不在你手里。
重庆有个案子把这个逻辑讲透了
一家教学设备公司的员工王某,合同里签了竞业限制,还约定公司不付补偿就视为不主张竞业。后来公司真没付,出了纠纷却主张协议早已自动解除,不用再给钱。法院没认这个理:未付补偿不导致协议自动解除,公司要解除得明示说清楚;王某这期间老实履行了竞业义务,公司该补的补偿一分不少。
想靠断供省钱的老板,账通常是这么算砸的:补偿没省下,倒欠几个月补偿金,员工该竞业的照样竞业、该索赔的照样索赔。
另一类失灵:锁错了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南京一家餐饮公司给厨师签了竞业,人离职去了别的餐饮店,公司索赔违约,法院没支持:厨师日常接触不到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定人员。头衔塞个“主管”没用,法院看他实际碰没碰得到秘密,举证责任还在公司。
第三类失灵:期限和条款踩线
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写三年五年、“永久有效”的,超出部分无效,法院多半判整条无效。条款里写“仲裁诉讼期间不计入竞业期限”的,最高法指导案例184号认定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无效。
第四类失灵:证明不了真竞争
协议有效、补偿付了,员工去了“同行”就稳赢吗?最高法指导案例190号里,员工从金融数据公司跳到视频平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重合,原公司索赔失败。法院看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对应市场,不看登记范围比一比。
锁得住的竞业长这样
名单只放真碰得到秘密的人,一年一审。期限两年封顶。补偿按月打、凭证留好。离职时决定不要他竞业的,书面明示放弃,别玩断供。商业秘密本身做好密级和权限管理,既是保护也是证据。
相关问题解答
问: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
问:断供两个月员工没吭声,还有风险吗? 答:有,第三个月满他就可以请求解除,之前履行竞业的还可主张补付补偿。
问:员工先违反竞业在先,公司还要付补偿吗? 答:员工违约的可按协议主张违约金,但协议解除前的补偿义务按约定和履行情况处理,别自行断供。
问:竞业期限能约定试用期开始算吗? 答:竞业限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起算,在职期间约束靠的是忠实义务。
问:公司经营调整,想放弃某人的竞业,怎么操作? 答:明示书面通知放弃并不再支付补偿,最好在离职时办结。
你厂里的竞业补偿金,最后一次打款是哪个月?超过两个月的,今天就把账理一理,别等员工先动手。
【关键词】竞业限制补偿金 · 竞业协议解除 · 商业秘密保护 · 佛山用工合规 · 高管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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