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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卡
· 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老年意外险)
· 核心争点:被保险人昏倒身故属"意外伤害"还是"疾病/猝死";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的责任归属
· 知险代理一方:原告(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 代理阶段:一审
· 结果与状态:部分胜诉,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承担 70% 赔付责任,判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7 万元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是:被保险人突然昏倒死亡,若医院仅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死亡证明只载明"心脏停搏",只描述了死亡时的生理状态,并未指向某一具体疾病,就不能当然认定为"疾病身故"而拒赔;同时,死因能否查明、未尸检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告知家属必须尸检、是否及时派员到现场组织尸检。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正是抓住"保险公司既未明确告知必须尸检、又未派员现场尸检"这一点,主张死亡具有突发性、非本意性,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死因难以查明的主要责任。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客户为父亲投保了互联网老年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一年。2025 年 12 月,被保险人在家门口突然昏倒,家属发现时已不省人事,随即呼叫 120 并现场心肺复苏,送医后医生宣布死亡,急诊初步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系疾病/猝死、且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死亡在无外力介入下短时间内发生,不符合意外伤害外部特征,不能排除自身疾病或自然死亡;家属未进行尸检、存在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客户一方则认为,被保险人突发倒地死亡具有突发性、非本意性,属意外伤害。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本案的难点在于"疾病"与"意外"在无尸检情形下难以截然区分。知险从责任分配入手:
其一,证据梳理——核对了门(急)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监控视频、微信与电话录音等材料,确认医院诊断仅为"心跳呼吸骤停"、死亡证明仅载"心脏停搏",均只描述死亡时生理状态、未指向具体疾病,且被保险人无已知基础疾病;
其二,责任主张——指出保险公司虽送达《尸检告知书》,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告知家属必须尸检以查明死因,且直至被保险人下葬也未派员到现场组织尸检,导致死因现已无法通过尸检进一步认定,故主要过错在保险公司;
其三,法律适用——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非承保事故造成难以确定"的规定,主张应由保险公司按相应比例承担赔付责任。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然昏倒死亡,具有突发性、非本意性;现有证据未指向具体疾病原因,保险公司主张系疾病猝死但未能举证证明系特定疾病直接导致。死亡后家属已第一时间报案,而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必须尸检、亦未派员现场尸检,导致死因无法进一步认定,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全案证据与过错程度,法院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酌定保险公司承担 70% 赔付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7 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原告负担 690 元、被告负担 1610 元。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 审理法院: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6)湘 1122 民初XXX号
· 审级:一审
· 承办律师:申律师(刘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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