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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卡
· 险种:团体/员工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疾病住院津贴)
· 核心争点:网络投保未设健康询问时能否认定"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 知险代理一方: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
· 代理阶段:一审
· 结果与状态:一审胜诉,判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赔付保险金 200300 元及逾期利息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是两件事:
其一,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实际询问为前提——网络投保流程中如果没有就健康情况、既往病症设置询问环节,投保人就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客观基础,保险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其二,"投保前已有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网络投保下保险人须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且该约定本身模糊宽泛、未给出具体认定标准,未提示说明即不产生效力。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主张:保险公司既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援引该免责条款拒赔。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客户于 2025 年 8 月通过网络投保某员工重大疾病保险方案,保额为重大疾病 20 万元、疾病住院津贴每日 50 元,等待期 30 天,保险期间自 2025 年 8 月 14 日起。2025 年 10 月底,客户因体检发现左肾占位入院,行腹腔镜下肾部分切除术,住院 6 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肾恶性肿瘤,属合同列明 60 种重大疾病第一项"恶性肿瘤——重度"。
客户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1 月出具《理赔意见函》与《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主张:客户投保前在体检及病理检查中已存在异常(左肾包膜下结节、左下肢皮损梭形细胞肿瘤),已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且不符合"投保资格/健康告知特别约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赔,且不退还保费。客户一方则认为:投保全程没有针对健康事项的询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也从未被提示说明。
法院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回溯视频并未显示投保过程中对相关健康情况、既往病症设置了询问环节,也未显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设置合理强制阅读时间或以网页、音频、视频形式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团队把本案拆成"合同能不能被解除"与"免责条款能不能用"两道关。
第一道关:知险核对了保险公司举证的投保回溯视频,重点看投保流程中是否设置了健康询问页面与填写项——结论是没有,据此主张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无询问则无告知义务,解除行为于法无据。
第二道关:知险整理了保单"特别约定"与《重大疾病保险(C 款)条款》第 2.2 条免责条款的对应关系,指出该条将"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作为拒赔依据,却未明确任何认定标准,普通投保人无法凭一份随诊建议的影像或病理报告预知自己已属"重大疾病前兆";同时网络投保下保险人未以网页、音频、视频形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依法不生效。
第三,知险核对了出险时间与等待期、住院天数与津贴标准的对应关系,确认确诊时间已超 30 天等待期,住院 6 天对应津贴 300 元,据此提出 200300 元的给付主张及自拒赔次日起的逾期利息主张。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关于合同解除:法院认定如实告知义务的适用前提是保险人已就健康事项明确询问,保险公司提供的回溯视频未显示设置了询问环节,客户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客观基础,故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于法无据,解除行为无效,案涉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关于免责条款:法院认定"获得被保资格前已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证明在网络投保中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尽到常人能够理解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该约定模糊宽泛、未明确具体认定标准,保险公司亦未证明相关检查报告所载症状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据此拒赔于法无据。
关于赔付:法院认定客户确诊(左侧)肾恶性肿瘤已超约定等待期,属合同 60 种重大疾病项下"恶性肿瘤——重度",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元及住院津贴 300 元,合计 200300 元,并以 20030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8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52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6)皖 0123 民初XXX号
· 审级:一审
· 承办律师:刘律师(刘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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