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肺癌后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患过肿瘤、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份保额20万元的保险,还能不能赔?L先生委托卫民益行团队介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保险权益。
01 肺癌治疗后,重疾险理赔遭拒
L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并续保,案涉保单重疾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
2025年8月5日,L先生因咳嗽加重、伴气短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包括右肺恶性肿瘤、肺腺癌。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庭审中,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出:L先生在首次投保前就存在肿瘤病史,却未如实告知,因此不同意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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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是否进行过健康询问,需要证据证明
针对这一抗辩,我方指出,保险公司仅提交健康告知书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已就案涉保单向L先生进行相应的健康询问。
“有一份健康告知书”,与“已经向投保人进行询问”,不是同一回事。《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时,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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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已知病史后仍收保费,也未及时解除合同
2025年9月26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其中已提及L先生首次投保前的喉部肿瘤病史。我方指出,此后保险公司仍正常收取保费,且未在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未行使即消灭。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仍收取保险费,再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04 核对既往病情与合同条款,一审判付20万元
法院还审查了既往病史是否符合案涉免责条件。L先生此前的喉部诊断记载为“至少原位癌”,手术相关病理报告显示“安全缘,未见癌”。法院认定,该既往病情并非案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因此不适用相应免责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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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次病理报告、补充报告、诊断证明及住院记录,法院认定L先生此次疾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20万元。
遇到“未如实告知”“既往症”等拒赔理由,可联系卫民益行团队,结合保单、健康告知记录、病历、拒赔通知及缴费凭证,分析具体争议,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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