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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中,合同上手写添加简短批注,极易成为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源头。一审、二审法院基于手写文字与未签字的协议,推定双方变更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首层占地面积 × 层数” 结算;代理律师抓住合同变更禁止推定原则,从证据、法律适用、建筑实务多角度展开再审代理,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回归合同原本约定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案情简介
本案系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模板劳务分包纠纷。实际施工组织方借用一家劳务公司资质承接劳务,将多栋楼宇模板架体支拆劳务分包给劳务班组施工。
双方签署《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实做实收、据实结算,单价 90 元 /㎡。实际施工组织方在合同单价上方手写捺印 “3 栋楼总体价占地”。后续出现两份均无双方签字捺印的文件:一份实际施工组织方手写版《补充协议》,另一份是劳务班组提交的篡改内容后的打印版《补充协议》;另有一份对应未实际施工部位的施工承包协议,同样无双方签字确认。
诉讼发生后,双方对 “3 栋楼总体价占地” 理解完全对立:
劳务班组主张:该手写批注变更结算方式,应当按照地下室及首层占地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工程量,单价 95 元 /㎡;
实际施工组织方主张:手写文字仅针对三栋楼综合单价,并非变更面积计算规则,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一审、二审采信劳务班组的观点,采信按 “首层占地面积 × 层数” 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三栋楼劳务价款 687 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后,判决实际施工组织方向劳务班组支付工程款 370 万余元及利息。
实际施工组织方不服二审判决,委托我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再审代理核心思路
接手案件之后,我们梳理全部卷宗,把案件突破口锁定在证据效力、合同变更法律规则、建筑工程专业逻辑三个层面,形成再审代理意见:
一、无签字的协议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原审据以定案的基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案涉手写版《补充协议》《木工班组施工承包协议》均没有双方签字、捺印,并未成立生效,不能作为变更原合同结算条款的依据。
劳务班组提交的打印版《补充协议》与原始手写文本内容不一致,存在篡改。两份文件仅仅是磋商过程中的文稿,不是达成合意后的生效合同。原审将未成立的磋商文稿作为推定合同变更的证据,证据基础先天不足。
二、法律层面:坚守 “合同变更禁止推定原则”,变更约定不明,应当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 544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价款、工程量计算方式属于合同核心实质性条款,变更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无歧义的合意,不能通过间接事实、文稿片段进行推定。
原合同已经白纸黑字写明 “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实做实收、据实结算”。即便存在手写批注 “3 栋楼总体价占地”,该文字本身没有清晰写明 “面积按占地面积 × 层数计算”。在双方理解发生重大分歧、没有达成明确变更合意的情形下,依法应当推定合同并未变更,继续适用原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
三、从建筑专业逻辑看,“首层占地面积乘以层数” 违背据实结算,会出现虚算工程量的结果
案涉其中一栋楼宇建筑形态为下大上小的 “凸字形”,1‑3 层面积大,4‑24 层面积收窄变小。如果按照首层占地面积直接乘以总层数,相当于把 4 层以上没有建筑物的 “空气部分” 计入施工面积,与模板劳务实际施工范围严重不符,违背 “实做实收” 的合同本意。
同时,“建筑占地面积” 本身是规划用地层面概念,指向底层投影面积,本身不具备 “占地面积 × 层数” 的计算内涵,原审对建筑术语解读出现偏差。
四、应当采信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案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报告:
第一份鉴定意见:按照 “占地面积 × 层数” 测算,造价 687 万余元,该鉴定的计算方法并无合同依据;
第二份鉴定意见:严格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据实计算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三栋楼合计 48061.65㎡。
我们在再审中重点阐述:在原合同约定 “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据实结算” 的前提下,应当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作为计价基础。双方再审庭审中对单价调整为 95 元 /㎡不持异议,以此计算三栋楼价款 4565856.75 元,结合无争议的另一栋楼工程款 5758008.6 元,扣减已付工程款 8923000 元,欠付金额应为 1400865.35 元。
补充抗辩:关于被挂靠劳务公司、总承包单位责任。本案分包合同发生在实际施工组织方与劳务班组之间,总承包单位是工程总承包人,并非司法解释意义上的 “发包人”,劳务班组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人、被挂靠劳务公司主张共同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高院再审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24)豫民再 580 号民事判决,完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
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改判实际施工组织方向劳务班组支付工程款1400865.35 元及相应利息;
驳回劳务班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说理要点节选: 《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并未约定面积按 “地下室占地面积及地上建筑主体首层占地面积乘以层数” 计算,原审以此计算面积无合同依据;案涉楼宇下大上小,按首层面积乘以层数会将空中部分计入劳务面积,与事实不符;原审采信的鉴定意见依据的计算方式无合同依据,再审不予采纳;工程应当回归合同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据实结算,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书的建筑面积结论。
办案启示|建设工程实务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承包人、班组长有几点实务提醒:
合同手写修改、批注,务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合同正文、边角手写增加内容,如果涉及计价方式、工程量规则、单价等核心条款,一定要双方签字捺印,最好补充说明修改含义。仅有一方手写,极易发生理解分歧,后续诉讼会产生巨大争议。
磋商文稿不等于生效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草稿、手写拟稿、单方修改打印稿,只要没有双方签字盖章,仅仅代表磋商过程,不能直接视为达成变更合意,不要随意留存、流转,避免在诉讼中被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合同核心条款变更,拒绝 “推定变更” 思维工程量、计价方式属于实质性条款,想要变更就必须把变更内容写清楚。如果约定模糊、双方各说各话,依据《民法典》544 条,法律直接推定为 “合同没有变更”,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
劳务分包结算,务必坚守 “据实结算” 原则模板、脚手架等劳务分包,优先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际施工范围进行结算。警惕脱离建筑实际形态,简单用 “底层面积 × 层数” 的简易算法,对于上窄下宽、退层、错层建筑,该算法会造成严重虚算。
多层分包场景,厘清合同相对方,谨慎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规则不能随意扩大,总承包人不等于司法解释中的 “发包人”,想要让上游总承包、被挂靠单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需要严格满足法定要件,并非所有情形都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责。
本文为真实案例普法分享,不构成任何个案法律意见。
> 本案代理律师:冯亨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 案号:(2024)豫民再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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