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影响评估下的辩护要点:刑事辩护律师谈四点变化怎样重排四条辩护路径的投入产出
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这次调整对工程领域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四点:第一档上限由五年降为三年、新增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第三档、三档均并处罚金、第二档与第三档引入情节要素。四点变化不只是改了刑期,也改变了四条辩护路径各自的投入产出。如果还按原来的习惯分配精力,很容易在最不产生差额的地方花掉最多时间。
第一条路径是主体分流,成功率约为百分之十五,但它决定的是轨道,不是加减。三档化之前,本罪第一档是五年以下,受贿罪第一档是三年以下,两者之间存在落差,把案件从本罪改定为受贿罪,在部分案件中能带来档次上的利益。三档化之后,本罪第一档同样降为三年以下,单看第一档,落差消失了。分流的价值于是转向另外四处:一是管辖机关不同,二是第三档有无死刑,本罪第三档为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没有死刑,三是数额标准不同,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与本罪六万元、一百万元的换算关系并不相同,四是从宽口径不同,受贿罪可以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条款适用从宽规定,本罪没有对应的条文表述。审查要点并没有变,仍然看管理权来源,不看资金来源,也不看工商登记性质。身份材料应当单独成册,并且要早于认罪认罚具结走完这一步。
第二条路径是数额重建,成功率约为百分之三十五,是四条路径中最高的,也最值得投入时间。三档化之后,临界点从一处变成了两处。一处是一百万元的数额巨大起点,来自二零一六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二倍五倍的换算,受贿罪二十万元的五倍。另一处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工程领域的受贿金额多数集中在六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所以一百万元这条线价值最高;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还要另外查办案地的具体规定,同一笔数额在不同省份可能落在不同的档次。叶某案((2018)湘0407刑初15号)中,叶某收受一百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健案((2017)辽0291刑初103号)中,王健收受九十五万元,未达一百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万元之差跨越档次,一实一缓。
逐笔审查要剔除四类款项。一是以借为名的款项,周伟生案中,控方指控的二百一十万元里有一笔六十万元被辩称为借款,法院查明借条系案发后补签、长达三年未归还任何本息、从未表达过还款意愿,且该款项与谋利行为具有明显对价关系,最终认定为受贿。这个案例反过来说明了认定标准是什么,也说明了什么样的借款辩解才站得住。二是超过追诉时效的款项,三是案发前主动退还、且退还行为不属于为掩饰犯罪而被迫退还的款项,四是财物价值鉴定存疑、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部分。
追诉时效这一项要特别提醒。法定刑档次变动会带动追诉时效,修正前与修正后并不相同,应当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该档法定最高刑逐案计算,不能再沿用修正前的口径。这一点在跨越2024年3月1日的连续收受案件中影响最明显,逐笔按行为时的法律分别评价、择优适用,是这类案件的基本动作。
第三条路径是情节,成功率约为百分之八十五,最容易见效,但不应最先做。第一档降为三年以下之后,缓刑前提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本落在三年至五年区间的案件重新回到可缓范围。这个变化要在量刑意见里主动提示,不会自动适用。在检索的十八件有明确量刑数据的案件中,获得缓刑的约为十一件,未获缓刑的集中在几种情形:有索贿情节、数额达到巨大、涉及偷工减料通过验收、适用旧法。肖举峰案((2018)川0191刑初469号)中,肖举峰在装饰工程监管和验收环节收受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施工方偷工减料后通过验收,工程质量存在隐患,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实刑。
第四条路径是罚金,需要单独列项。三档均并处罚金,改变了此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意味着所有案件都会判处罚金。量刑方案里要把罚金作为单独一项计算,不能只在主刑上做文章,否则会出现主刑谈下来了、经济成本却没有被评估的情况。
情节要素是双向的。第二档、第三档引入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既可能成为升档的依据,也给辩护一方留下了论证不应升档的空间。因受贿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升档,但升档必须有因果关系证明,问题源自设计、材料、工艺的应当剔除,涉及造价或者质量的应当尽早申请造价鉴定或者质量鉴定。
三条纪律要守住。第一,顺序不可颠倒,先解决通道,再重建数额,再判断档次,最后谈情节;顺序颠倒的代价是在错误的基数上打折。第二,逐笔核对要早于认罪认罚具结完成。第三,材料必须业务同期形成,案发后补做的台账作用有限,而且有反向风险。
企业与个人要分工。单位负责材料层,包括制度、台账、权限记录、流程留痕;个人负责区分层,包括款项性质、收受背景、与职务的关联。两条线并行推进,不能互相替代。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下一期讲影响评估下的常见误区。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讲影响评估下的常见误区,包括八个判断错位与三个自检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