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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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主要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规定,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 因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免责
1.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因违法、欺诈、恶意串通等原因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如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公司内部决议违规担保等)或内容违法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担保合同未成立: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担保关系成立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二、 因债权人行为或权利放弃免责
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在该财产价值范围内免责。
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或违规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5.债权人欺诈或胁迫: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可撤销担保合同,不承担责任。
三、 因主合同变更或债务转移免责
1.主合同变更未经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如加重债务、延长履行期限),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或变更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减轻债务的除外)。
2.债务转移未经同意: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对未经同意转移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四、 因保证方式及程序免责
1.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定除外情形除外)。
2.保证期间届满后单方签收: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不产生新的保证效力,保证人免责。
五、 因债务人情况免责
1.债务人破产相关:债务人破产时保证期间已届满,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但未申报债权且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可能受偿范围内免责。
2.借新还旧不知情: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新贷担保人免责(旧贷担保人除外)。
3.主债务时效届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六、 其他免责情形
1.担保人仅承担超出范围责任: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超出部分免责。
2.担保人代偿后追偿受阻: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可主张在不能追偿范围内免责。
周军律师提醒,如遇担保想要脱责,可对照以上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不承担担保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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