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男,24岁。2024年10月,冯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包括1名未成年人在内的3人,在某市出租屋实施聚众淫乱活动。公诉机关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指控,该罪名意味着法定刑将升格处理。冯某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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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冯某对参与者的真实年龄并不明知。涉案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时登记的年龄为22岁,且外貌、言谈均显示为成年人,冯某不具有辨别其真实年龄的客观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律师提出核心辩护观点:冯某未实施“引诱”行为,未成年人隐瞒年龄,冯某缺乏主观明知,不符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构成聚众淫乱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应认定‘引诱未成年人’这一从重情节。
第一,冯某缺乏引诱未成年人的主观明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而实施引诱行为。本案中,涉案未成年人在社交软件中登记的年龄为22岁,其外貌、言谈均无明显未成年特征。冯某在正常社交过程中无法辨别其真实年龄,不具备主观明知。
第二,‘引诱’行为在本案中不成立。冯某系在社交软件上正常结识涉案人员,双方自愿参与活动,不存在金钱诱惑、性暗示诱导等‘引诱’行为。
第三,冯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恳请法庭按照普通聚众淫乱罪定罪量刑,不认定引诱未成年人的从重情节。”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意见,未认定引诱未成年人的从重情节,以普通聚众淫乱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案例评析
涉及未成年人是聚众淫乱罪的红线,一旦被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将面临从重处罚。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的精细化辩护,成功摘掉“引诱”重罪标签,避免了更重的刑罚。这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定性辩护中的核心价值——在罪名认定存在争议时,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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