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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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朱玲霞
本报讯 网购时对商品真伪存疑,本应谨慎下单或及时维权,但有人反其道而行,先大量买入,产生高额运费后再申请退款,还以有“运费险”为由要求商家和平台买单。这样的“维权”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海宁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此类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予支持,为网络交易划出诚信边界。
张某(化名)在某网络平台的店铺内购买了品牌饮用水两箱。收到货后,张某发现水瓶包装与图片介绍不符,因此质疑其买到的饮用水是假货并向店铺客服提出了异议。客服出示了检测报告并告知张某因商品包装切换,市面上会出现两种包装,均为正品,但双方始终各执一词。
一周后,张某再次询问店铺客服:“假货怎么处理?”客服回复是正品后,张某又下单买了同款饮用水60箱,支付货款11281元。
发货后,张某询问客服什么时间送达,客服回复了预计送达时间,张某随即表示店铺发出的是“60箱假货”,并询问如何退货,客服告知张某商品是正品,并提醒其拆开不退,张某表示自己开了会员,有无限免邮的权利,称:“反正有运费险,怕啥?”
次日,张某以“货物破损已拒签”为由申请退款,商品被送至网购平台第三方仓库,物流费用共计800余元。因交易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货款11281元暂由网购平台监管。
于是张某将店铺与网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货款11281元并支付利息500元,同时主张赔付自己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金额共计60000元,并称其开通了该网购平台会员,可享受免运费服务,相关运费应由平台承担。
店铺表示,张某并无真实购买意图,下单就是为了退货,且案涉商品不存在货不对版情形;网购平台辩称,其并非案涉商品销售者,与张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会员免运费仅适用于平台自营商品,案涉交易并非自营业务,且其已履行法定公示披露义务,对案涉交易不存在过错。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下单前一周已在店铺购买过同款商品并认为是假货,在此情形下,张某于一周后下单同款商品60箱,并在向店铺客服确认已发货后立即告知客服商品是假货,询问退货怎么处理,并于次日申请退款。从张某下单的时间、数量及下单后向客服发送的内容、申请退款的行为来看,张某显然并不是真正需要案涉订单商品,其行为难称善意,故店铺不用承担案涉运费。
张某提出其为网购平台会员,可以享受网购平台的免运费服务,张某下单该订单并非出于善意,根据网购平台关于免费上门退换服务和无限免邮权益的介绍,在客户恶意购买及退货的情况下,网购平台有权暂停或关闭用户该权益,因此网购平台有权拒绝承担案涉订单运费。张某主张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也无证据证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店铺退还张某扣除物流费后的商品货款,驳回张某其余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信是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网购平台的“无限免邮”权益,其设计初衷在于降低正常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并非为恶意退款行为提供运费规避渠道;对恶意购买、退货的用户,平台有权暂停或关闭该权益。消费者因不当行为引发的运费损失,不在规则保护范畴内,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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