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15日,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南安市监处罚〔202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官方网站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安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名称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74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身官方网站的企业简介板块,使用“引进德国化工企业的先进技术”表述进行宣传,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该项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该宣传内容由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本次广告的制作费用总计580元,上述宣传内容已构成虚假广告。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4日,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举报信息显示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026年6月12日,安义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前往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打开该公司官方网站的简介页面后,确认页面确实存在“引进德国化工企业的先进技术”的宣传表述,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对应证明材料。执法机关于当日对该案件予以立案调查,随后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开展询问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违法事实,案件于2026年8月25日调查终结。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四编广告监督管理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处罚:责令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74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南昌莱夫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陈功瑞,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铝材城北侧江西南方雅司童装有限公司厂区第3栋厂房。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陈功瑞100%300万元人民币2030年10月30日
点评分析
本次南昌莱夫实业因官网发布无依据的虚假宣传内容被罚,暴露出公司广告合规意识严重缺位,即便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内容,也未履行真实性核验义务。作为微型自然人独资企业,本次处罚虽金额不高,但会对企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同类小微企业敲响广告合规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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