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电梯画面的闺蜜高某,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拘留或罚款、民事名誉权侵权连带赔偿,两条线都跑不掉。
如果你只看9月初杭州警方的通报,可能会觉得这事只罚了王小姐一个人:因为宠物狗纠纷,她在小区电梯里故意倒地、翻滚,让闺蜜高某拍下视频,配上一句“被男邻居殴打”的文案发到网上。警方查明视频系编造,对王小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但通报里只提了高某配合拍摄,没说怎么处理她。很多人就以为,高某只是帮忙拿手机录了一下,不用担责。
这个判断是错的。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高某不是路过随手拍——她在电梯里亲眼看到王小姐自己倒地翻滚,知道所谓的“被殴打”根本没发生,仍然配合完成拍摄,把素材交给王小姐用于剪辑发布。这种“明知内容虚假、仍提供素材帮助传播”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共同违法。
你可能想问:那她会被怎么罚?
条文层面,高某的行为同时触碰了两条红线: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处五到十日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第四十二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可到十日并处罚款。
两条都是现行有效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她在违法行为中起的作用选择适用。
那实际执法中,像高某这种“配合拍摄、提供素材”的协助者,到底会不会被罚?有没有只罚主发布人、放过协助者的先例?
近五年的公开案例里,找不到一个“完全不追究”的样本。广州白云那起“20万寻溺水救命恩人”的摆拍案,警方在现场搜出19份拍摄脚本和5份道具清单,核心组织者被行政拘留,陈某胜、吴某辉、林某燕、宋某等4名仅参与拍摄、提供素材的协助人员,全部被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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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节目展示警方现场起获的多份摆拍拍摄脚本
云南丽江“深山救助流浪女子”摆拍案更直接——饰演流浪女子的杨某某只负责配合出演、提供真实肢体画面素材,被行政拘留两日。组织者刘某和阿某某各拘留五日,杨某某没有主导策划、没有负责发布传播,仍然按共同违法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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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摆拍的流浪女子画面及相关网友评论截图
两案跟高某的情况高度吻合:都是事先知道对方要编造假视频,都提供了真实的拍摄素材,都配合完成了虚假内容的制作环节。长沙那起“外卖员朝外卖吐口水”的摆拍案也一样,参与演绎拍摄的尹某与策划者刘某、代某一同被行政拘留。
目前各地警方的执法口径基本一致:不主导策划、不负责发布传播的协助拍摄者,优先适用短期拘留或罚款,按照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不存在只罚发布者、不追协助者的执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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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摆拍违法人员在拘留所门前与执勤民警合影
再来看民事这条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写得更直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丰台法院2026年审结的一起案件就把这个逻辑讲透了:共同侵权不要求事前通谋,只要各方行为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共同促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就构成共同侵权。
对照本案:王小姐编造“电梯被男邻居殴打”的虚假视频发布,直接捏造了男邻居施暴的虚假事实,导致其社会评价骤降。高某拍摄并提供了电梯里那段真实画面,是整个虚假视频的核心素材——没有这段现场画面,视频就失去了“真实感”,后续传播效果会大打折扣。
她的拍摄行为与王小姐的发布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了男邻居名誉受损的结果。男邻居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将高某和王小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连带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网络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也明确了这个裁判方向——协助提供素材参与虚假侵权内容发布的人员,与发布者构成共同侵权。
那为什么不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另一个读者追问的点。
本案的虚假内容指向特定邻居的人身侵害虚构情节,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限定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类特殊虚假信息。两高201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诽谤罪要达到“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
目前杭州警方没有公布这条视频的全网点击量、转发量,无法确认是否达到刑事追责的量化门槛。从已公开的信息来看,本案目前落在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框架内,刑事这层暂时不用考虑。但这个边界不等于高某就不用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两条线已经够她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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