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业实务高频难题:矿山整合扩建之后,矿区范围和已建成油气管道、隧道安全保护区发生重叠,矿山被责令停工关闭,数亿建设投入付诸东流,能不能找基建项目方索赔?
本案一审判决管道方赔偿近2.05 亿元全部损失;最高法二审直接改判,驳回矿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厘清 \“先建 / 后建工程” 权利顺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后建服从先建” 适用边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侵权因果关系判断 \四大核心规则,矿山企业、油气基建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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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项目背景
1.川气东送XX 隧道(中石化):国家重点油气输送隧道,2006 年 9 月开工,2009 年底竣工交工。建设阶段已经委托第三方做压覆矿产评估,评审意见认为不压覆原有两座老煤矿,报告报送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斌丰矿业XX 煤矿:当地原有两座小老煤矿(上世纪90 年代设立)。后来四川省启动煤炭资源整合,将两座老矿整合扩界,设立斌丰矿业 XX 煤矿。2010‑2011 年,整合后的新煤矿才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开采标高扩大,矿区范围覆盖到已建成 XX 隧道的 1000 米安全保护区域之内。
关键点:老煤矿采矿权设立早于隧道;但是整合扩界后的新采矿权(扩大后的矿区范围),晚于隧道竣工时间
斌丰矿业拿到整合之后的采矿证,大规模投入井巷、厂房设备建设,投入巨额资金。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爆破。案涉煤矿大部分采掘工作面落入该一千米禁采范围,安全设施设计评审无法通过。
2017 年政府依据管道保护法规,责令煤矿停工;后续叠加四川淘汰 9 万吨 / 年小煤矿政策,该煤矿被正式关闭。
斌丰矿业起诉中石化及管道分公司,主张:因为隧道建设,导致煤矿无法开采,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实物资产、在建工程投入、采矿权价值、停工维护损失,合计2 亿余元。
审理经过
1.四川高院一审:一审认定中石化在压覆评估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隧道建设与煤矿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中石化赔偿斌丰矿业205161667.67 元,承担对应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全部判决,驳回斌丰矿业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两千余万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全部由矿业公司自行承担。
二、最高法五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区分 “原有老矿” 和 “整合扩界后的新矿区”,准确判断工程先后顺序
实务误区:老煤矿历史很久,就代表整个整合扩大之后的全部矿区都属于“在先权利”。
最高法明确区分两层事实:
•原两座老煤矿采矿权设立时间确实早于隧道;
•但是斌丰矿业通过资源整合、调整标高,新扩大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手续办理在隧道竣工之后。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44 条确立规则: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
隧道2009 年已经竣工交付;斌丰矿业整合扩建、新矿区的建设实施,属于在后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当服从在先已经建成的油气隧道工程的安全要求。
规则2:建设项目已完成当时法定压覆评估并备案,不等于永久对后续新增扩界矿区承担责任
中石化建设隧道当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压覆矿产评估,评审机构意见:隧道不压覆当时备案的两座老煤矿,该评估报告已经向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
重点:压覆评估,评估的是项目建设当时已经存在的矿区
后续政府煤炭资源整合,批准扩大煤矿矿区范围,把矿区拓展到隧道安全保护区内,属于隧道竣工之后新发生的矿区调整。该扩界行为不是隧道建设单位主导,也不由隧道建设单位控制,不能将扩界带来的风险归责于管道方
规则3:侵权责任成立三要件: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案管道方不构成侵权
1.过错层面:隧道建设履行当时法定压覆调查、评审备案手续;隧道建成之后,煤矿整合扩界是后续行政审批行为,管道方无法干预矿区范围调整。中石化不存在违法建设、故意侵害矿业权的过错。
2.因果关系层面:煤矿无法开采的双重原因:
① 整合扩建后的矿区落入油气隧道 1000 米禁采区,安全设计不能通过;
② 叠加国家、四川省淘汰 9 万吨 / 年小煤矿的产业政策,最终被政府关闭。
3.斌丰矿业作为在后实施整合扩建的矿山企业,在开展大规模建设前,负有主动排查周边已建成重大基础设施、评估安全冲突风险的义务,不能把自己未做风险排查的后果转嫁给在先建成项目的建设单位。
因此,隧道建设行为与煤矿全部投资损失之间,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因果关系不成立,管道方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规则4:“后建服从先建” 不是简单看最早矿权设立时间,要看发生冲突的那部分矿区权利取得时间
很多矿山企业抗辩:我们祖上就有矿,所以一切都要优先保护矿山。
最高法纠正:
老矿历史权利,保护的是当年审批的原有矿区范围;如果后续通过整合、扩界、变更标高,向外拓展新的矿区,新拓展部分,相对于已经建成的重大基础设施,属于在后权利,应当服从在先建成工程的安全管制要求。
规则5:即便有鉴定机构算出巨额损失金额,因果关系不成立,损失也不由对方承担
本案一审已经委托审计、评估机构,算出两个亿的投入损失。
但是二审明确:损失数额鉴定只是解决“损失多大”;还要解决 “该损失由谁承担”。如果侵权不成立,即便损失客观真实,也不能判令对方赔钱。
三、行业高频踩坑四大误区
❌误区 1:我这个矿山几十年前就存在,不管后续怎么整合扩界,周边后来修建的重大工程都要给我补偿。
正解:原有老矿区受保护;整合、扩界、变更开采标高之后新增加的矿区范围,如果落在已建成重大设施保护范围内,属于在后权利,要服从在先工程安全规则,不能直接要求基建方赔偿
❌误区 2:只要矿山最后被关停,投入全部打了水漂,就一定可以找附近大型基建项目索赔。
正解:必须审查权利设立先后、建设单位有没有过错、损害结果和项目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政策淘汰、自身风险预判不足,属于企业自身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
❌误区 3:建设项目做过压覆评估,就要对未来几十年所有周边新增、扩界的矿业权无限兜底。
正解:压覆评估,评价的是项目建设时点已经合法存在的矿业权,不约束未来政府新批准的扩界、整合矿区。
❌误区 4:只要有司法鉴定算出几千万、上亿资产损失,法院就必须判对方赔。
正解:鉴定只解决损失大小;索赔的前提是对方构成侵权或者负有法定补偿义务;因果关系不成立,损失再大也不能判赔
四、实务操作指南(矿山企业+ 油气 / 交通基建单位双向参考)
✅对矿山企业(计划整合、扩界、技改)
1.在申请矿区扩界、资源整合、变更开采标高之前,全面排查区域内已建成油气隧道、长输管线、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调取保护范围、安全距离规定,预判是否落入禁采、限制开采区域。
2.主动对接基建项目产权单位,开展安全论证,确认是否具备开采可行性;不要拿到采矿证就直接大规模砸钱建设。
3.如果发现矿区与既有重大工程保护范围重叠,及时向自然资源、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争取调整矿区范围,不要抱有“证拿到手就可以全部开采” 的侥幸。
4.发生冲突之后,优先走行政路径,申请调整矿区、争取政策关闭补偿;不要直接起诉基建企业侵权索赔,权利顺位搞错,会面临巨额诉讼费、鉴定费全部自担的风险。
✅对油气、交通等重大基建项目建设单位
1.项目建设阶段,完整做好压覆矿产调查、评估、评审、备案,完整留存全套档案,这是重要免责证据。
2.项目建成运营之后,持续关注周边新批、整合、扩界的矿业权;发现新设立矿区落入保护范围,及时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行业监管部门发函提示风险,固定沟通证据。
本案裁判要旨
已经建成的油气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后开工建设工程服从先建成工程” 规则。原有老矿采矿权设立在先,但是矿山后续经资源整合、扩界变更形成的新矿区范围,取得采矿许可晚于重大基建工程竣工,则该扩界后的矿区属于在后建设工程,应当服从在先建成工程安全管控。矿业企业不能以自身巨额建设投入、矿山被关停为由,直接要求在先建成项目的建设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损失是否赔偿,需要审查过错、权利先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凭存在财产损害结果就判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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