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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大新鲜事儿)
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在日常经营和技术迭代中,常涉及以专用设备、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入股、资产交换或产线置换整合等跨主体交易。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可依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享受5年分期纳税;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若资产、股权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或财税[2014]109号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可适用相应的递延处理。除此之外,对于企业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符合前述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在交易发生当期一次性确认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资产置换不产生即期现金流入,且往往涉及交易金额较大,企业面临现金流和税负压力。为支持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2026年7月31日,《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发布,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3号公告是继这两类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后,针对重点产业出台的又一项所得税支持政策,将直接助力于缓解相关企业在资产重组与技术置换中的即期税负压力。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将对23号公告的核心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其与现行产业税收优惠的衔接关系,并分享普华永道的观察。
详细内容
政策核心条款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政策适用主体: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44号公告标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采用清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不采用清单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由税务机关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需要注意的是,与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不同,无论上一年度是否已被列入清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能都无法实现预缴阶段直接分期,企业需做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预沟通,并进行跨期现金流测算。
交易双方适用规则: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23号公告分期纳税政策;若否,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定义: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税费。
换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混合的交易:仅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可享受分期纳税,收到的货币补价部分在当期全额计税。
5年内处置或注销补税规则:若企业在资产交换后5年内转让换入资产或者注销企业,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将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或注销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补缴。
政策执行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8年底享受分期纳税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受文件到期日的限制。
与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免税及其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协同
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国发[2020]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45号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了企业所得税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并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然而,对于正处于免税期、减半征收期或10%低税率期间的集成电路企业,适用23号公告分期纳税的实际效果相对有限,甚至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反效果。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所处的税收优惠周期及未来税负预期综合判断是否选择适用23号公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期纳税。
与现行分期纳税和递延纳税政策的衔接: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不适用23号公告,而继续适用现行政策下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5年分期纳税,或财税[2016]101号文件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的规定。若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给予所有行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企业可选择按59号或109号文件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对于短期内没有对换入股权进行处置计划的企业而言,选择59号和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几乎可以实现所得无限期递延,无需在5年内分摊缴税,节税的时间价值较23号和116号文件优势更显著。值得注意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延用原资产的计税基础,23号公告则将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提升至公允价值,对于前述处于定期减免税期间的企业而言,一次性确认所得或选择23号公告在低税期间分期释放所得,同时锁定未来年度更高的折旧摊销扣除,全周期的整体税负可能更具优势,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的盈利预期与税率情况,在进行量化测算后再作选择。
注意要点
23号公告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资产重组在企业所得税领域的特殊处理规则,为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产线调整、专利技术置换等产业链资产整合开辟了更为优惠的分期纳税通道。对于拟享受该项优惠的企业而言,应准确确认适用资格,通常在每年3至4月需特别关注清单申请工作,备齐发明专利、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尽快开展内部评估,梳理存量及潜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求,及时把握政策窗口,在合规前提下最大化利用该项递延优惠。
符合多项税收优惠的企业则应当审慎进行政策选择,并在交易实施前综合测算不同路径下的税负与现金流影响。此外,企业还需重点关注5年内处置或注销补税规则,将后续管理纳入前期政策考量,从源头避免税款集中缴纳产生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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