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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客户端9月9日刊文《四岁男童的肢体接触,不是制造流量漩涡的素材》。
以下为全文:
近日,湖南长沙一起因幼童肢体触碰引发的纠纷持续引发关注。一女子称8月26日在某餐厅内被一名4岁男童“摸了屁股”,要求男童父母书面道歉并承诺管教孩子;男童父母则称孩子系奔跑中不慎触碰。事发后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目前该女子称要走诉讼流程。
看现场视频,双方肢体接触的经过很清楚:男童右手举着玩具奔跑经过该女子身后,正赶上后者有向后撤步的动作,男童左手进行格挡后继续往前奔跑;女子被触碰后,上前控制住男童,直到男童父母赶来。
就这么一起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何以在互联网上闹得“满城风雨”,成为全网关注的舆情事件?与两个词有关。
一个词叫“性骚扰”。该女子在其账号发布视频中使用了“在餐厅被4岁男童摸臀”的措辞。尽管4岁幼童在法律层面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性意图和辨别能力,用网友们的话说就是“一个4岁孩子懂什么?”但“摸臀”这样的虎狼之词,很容易引来流量狂欢。
一个词叫“维权”。寻常的小矛盾,闹到调解三次不成,还要诉诸法庭。这里面究竟有多少是当事人的委屈,有多少是自媒体对流量的算计,暂不评价。但其作为“维权”的表象则是流量青睐的对象。
近年来,一些极端案例显示:个别人的小题大做甚至无事生非,因为借用话术攀扯上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便可能造成极大的流量漩涡和公共资源浪费,甚至引起对立和撕裂。这类现象值得高度警惕。
如果动辄用“维权”代替基本的是非判断,把无心的触碰都定义为恶意冒犯,公共空间的宽容与善意将被一点点蚕食。试想,连一个4岁男童跑动中的触碰,都要承受“性骚扰”的指控、被发上网反复接受围观,那其他被推进网络漩涡、不得不接受舆论“审判”而可能“社死”的普通人又当如何脱困?
当“纠缠”代替了沟通,当“网暴”代替了对话,我们不仅会失去和解的机会,更会丧失人与人之间基本的宽容和信任。发生纠纷时,首先想的不应是上网曝光、制造对立,而是平等协商、处理问题。
目前,该女子的抖音账号已被禁止关注、微博账号已被站方开启一键防护,无法关注。相关平台的做法是必要的,绝不能把这类纠纷变成网络流量的猎物。如果双方进入诉讼程序,相信法律自有公断。舆论不应做审判,但是非曲直自在人心。归根到底,大家希望的是社会少一些无谓的摩擦和戾气,公共空间中多一份理性与包容。
早前报道
自称“被4岁男童摸臀”,女子多个账号被禁止关注
近日,有女子自称在湖南长沙餐厅“被4岁男童摸臀”,随着完整监控视频曝光,该女子被质疑“蹭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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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控视频画面。
9月8日,南都记者查询发现,涉事女子抖音账号及新浪微博账号均被禁止关注。
针对此事,南都记者从抖音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根据《抖音社区热点信息和账号治理规则》,平台为避免因争议行为获取流量后与商业利益捆绑,引发更大争议讨论或违规营利,对争议热点当事人在热点事件期间予以“冷静关注,限制变现”管控。相关账号已禁止关注、暂停营利权。
律师解读:
男童行为难以认定性骚扰
从幼教专业视角看,4岁孩子是否可能具备“性冒犯”的意图?资深从业者刘伟楠分析,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虽然能分清简单对错,但很难理解触碰臀部或隐私部位带有性意味这件事,认知水平达不到。从身体发育看,幼儿园阶段的孩子跑动时手臂会自然前后摆动,重心不稳,视频里的孩子没有瞄准目标,也没有刻意伸手去触摸,大概率就是跑动中手臂甩到、碰到了成年女性的臀部。孩子的个头大约只到成人大腿部位,跑动中手能触及的空间范围也就在这个高度,因此碰到臀部“并非故意”完全说得通。
法律层面的分析同样清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指出,性骚扰的构成需要满足“违背他人意愿”且具有性冒犯的主观故意。“4岁幼童心智远未成熟,无法辨识行为的性含义,不满足性骚扰的主观故意要件,法律上不构成性骚扰。”李泽瑞表示,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不承担治安、刑事法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时,监护人可以不担责。李泽瑞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法庭查明确实发生了触碰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孩子主观是故意还是玩耍,监护人均可能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过本案中,男孩父母已当场道歉并赔付医药费,是否还需承担更多责任,要结合具体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小熊的制止行为是否过当?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小熊的制止行为是否过当。李泽瑞指出,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但方式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揪住男童衣领的行为造成了孩子身体伤害,且超出了合理制止的必要范围,则可能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网络发声的边界,李泽瑞提醒,如果当事人故意混淆“触碰”与“摸”的概念,以“被男童摸屁股”的夸大口径发布视频博取关注,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
这起看似微小的肢体接触,折射出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方面,维权应当理性、适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明确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理,未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且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协商、调解、诉讼都是合法途径,但以曝光、施压等方式超出合理限度“维权”,反而可能从“维权者”变为“侵权者”。另一方面,监护人的管教责任不可推卸。带幼童出入公共场所,家长负有看管和教育义务。在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放任孩子奔跑打闹,不仅可能影响他人,一旦造成损害,监护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和公共礼仪,本身就是监护职责的应有之义。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政事儿 南方都市报 央广网
编辑:王东强
审核:张凯培 吕艳萍
监制:余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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