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有个男的叫杨某,这人长得还行,嘴巴也甜,就是没正经工作,平时全靠吃软饭过日子。
他认识了个姑娘叫小芳,没多久两人就住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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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子是小芳自己租的,杨某搬进来后,房租和生活开销全指着小芳,他自己是一分钱都不掏。
小芳当时被他哄得团团转,对他特别信任,根本没防着这个枕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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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住下后,平时也没干啥正事,但他眼睛尖,总是暗中观察小芳把金银首饰藏在哪儿。他看着那些值钱的物件,心里就动了歪心思,琢磨着怎么把这些东西搞到手。过了段时间,杨某开始下手了,他不是一次性拿走,而是隔三岔五偷一件,像蚂蚁搬家一样,三个月里一共作案三次。
他前前后后从小芳那里偷走了三条金项链和三个金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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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到手后,杨某转头就去了金店,把这些首饰全卖了,一共换了三万七千块钱。有了这笔钱,他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天天在外面胡吃海喝,把钱全花在个人享乐上。小芳起初还没察觉,直到有天想找条项链戴,打开首饰盒才发现里面的东西早就不见了。她心里虽然不愿意往坏处想,但家里也没别人,她很快就怀疑是杨某干的。她当面问杨某,可杨某死活不承认,非说跟自己没关系,这让小芳特别心寒,最后没招了,只能选择报警处理。
警察接警后很快就到了现场,经过调查发现,杨某嫌疑最大,而且他以前就有过案底,曾经因为偷东西和骗钱坐过牢,出狱还没到五年,这次又犯事了,性质相当恶劣。警察在小芳的住处把杨某抓了个正着,到了这个份上,杨某也只能交代了自己干的那些坏事。
法庭审理这案子时,因为杨某属于那种屡教不改的累犯,法院决定从重判罚,最后判了他两年有期徒刑,还得交五千块钱罚金。不仅如此,他还得把那一共三万七千块钱的损失赔给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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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会问,情侣之间拿东西算不算偷,法律上讲得很清楚,就算两人住在一起,那些首饰也是小芳的个人财产,杨某这种偷偷摸摸拿走去卖钱的行为,就是在违法。因为这种行为满足了盗窃罪的所有条件,不论两人关系多亲密,都改变不了犯罪的事实。
不管钱花了没有,也不管后面打没打算退,只要东西离开了原主人的掌控,这罪名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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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回杨某的情况,他之前就有过类似的前科,出狱没过几年又因为同样的毛病被抓,这种人就是典型的法律意识淡薄,屡教不改。根据刑法规定,这种在刑罚执行完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同样罪行的人,必须要从重处罚,所以这次杨某是逃不掉法律的严惩了。
这次的判决也给不少人提了个醒,不管是住在一起的还是正在谈恋爱的,都得留个心眼,不要因为感情好就完全放弃防备,更不要为了那些所谓的甜言蜜语,就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全都交给一个底细不清的人,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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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还是因为小芳对杨某太过于放心,才让他有了机会把魔爪伸向自己的财物,好在最后法律给了他应有的教训,也算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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