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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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张某诉温某婚姻家庭案是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通谋虚假离婚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离婚协议作为复合型协议,其身份关系部分(婚姻关系解除)与财产关系部分应区分处理,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不因财产分割条款的瑕疵而受影响。同时,对于多次离婚的情形,应分别审查每次离婚的性质,不能因一次"假离婚"而推定所有离婚均为虚假。本案中,2016年离婚被认定为通谋虚假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但2019年离婚因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认定有效。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涉及"假离婚"的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通谋虚假离婚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注重收集和固定双方欠缺离婚真意的证据;二是离婚协议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效力区分原则,准确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三是多次离婚情形下各次离婚行为的独立审查,避免"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四是"假离婚"行为的法律风险和司法态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规范离婚协议效力认定、打击利用"假离婚"规避政策或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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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5)京03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6日,张某购买605号房屋,2008年12月3日,605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年1月20日,张某与温某登记结婚。2016年1月17日,张某与温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夫妻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现未怀孕。(2)双方婚后购置的605号房屋归女方所有。(3)夫妻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
2016年1月18日,张某与陶某登记结婚。同日,双方签订《婚前补充协议书%,约定802号房屋所有权为男方单独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男方独自偿还。2016年3月3日,802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6年3月23日,张莱与陶菜协议离婚。2016年3月25日,张某与温某再婚,双方于2017年8月8日育有一女张小某。
2019年6月12日,张某与温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子女问题: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张小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现未怀孕。(2)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楼房三处承担,全部归张小某所有。(3)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4)其他事项: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680万元整,四年内付清。
2019年6月17日,张某与温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1)802号房屋,男女双方共同指定房屋所有权归其婚生女儿张小某所有,因女儿年龄尚小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男方可以暂时居住使用,待女儿张小某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由张某过户登记至女儿张小某名下。该房产的银行贷款期限为30年,自离婚之日起男方独自偿还,与女方无关。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由于该处房产价格明显高于女方名下房产价格的两倍多,男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按照合同价款补偿女方680万元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这期间男方不得私自买卖该处房产。
(2)605号房屋,该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待女儿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由女方过户给其女儿。其间,女方不得私自买卖该处房产。
2019年6月18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20年1月9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某某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全部承担,802号房屋归张某所有,贷款由张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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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双方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2019年6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和温某于2016年1月17日、2019年6月12目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婚期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即发生解除婚姻的法律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离婚补充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关于双方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合802号房屋购买时间,张某与温某离婚、复婚的时间点,张某与陶某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张某并未与陶某共同居住生活,亦不存在夫妻感情,2016年1月17日张某与温某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购置802号房屋创造条件,即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获得购房资格,购房目的达到后双方即登记复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第二条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应属无效。关于2019年6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效力。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6月12日离婚前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多次要求与温某解除婚姻关系,从温某提交的对话录音、微信记录、离婚协议草稿中,张某多次明确表示将财产给女儿张小某,张小某由温某抚养,与《离婚协议书》《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相符,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主张其与温某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抚养条款均系以复婚为前提,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对其主张要求确认上述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基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要求重新分割房产、银行存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温某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效;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温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假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假离婚”的身份关系不可撤销,财产关系可被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请求变更或撤销,但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解除。本案进一步明确,通谋虚假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规定被认定无效。这意味着,即使离婚登记已经办理,财产分割条款仍可“翻盘”,但已解除的婚姻关系无法自动恢复。
其二,通谋虚假离婚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 张某作为主张“假离婚”的一方,对双方缺乏真实离婚合意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在认定2016年离婚系通谋虚伪行为时,综合了购房时间、复婚节点、与陶某的婚前协议内容、双方无夫妻感情等多项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在2019年离婚中,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假离婚”主张,相反,温某提交的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财产安排系真实意思。可见,主张“假离婚”的一方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法院将推定离婚协议有效。
其三,交易习惯与时间节点的证明价值。 本案中,购房时间、离婚时间、复婚时间、与第三人的婚姻时间等时间节点的紧密衔接,成为认定通谋虚伪行为的关键证据。这提示,在涉及“假离婚”的纠纷中,应注重收集和整理时间线,形成逻辑闭环,以支撑或反驳“通谋虚伪”的主张。
其四,对当事人的风险警示。 为规避限购、获取购房资格等目的而“假离婚”,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一方不愿复婚,离婚即成定局;财产分割条款若被认定无效,可能面临重新分割的被动局面;若无法证明通谋虚伪,财产分割条款将有效并产生约束力。法律对“假离婚”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司法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权益,而非对规避行为的“包庇”。本案中,张某第一次“假离婚”后送出的房产未能追回(605号房屋在2019年协议中归女儿所有),第二次“真离婚”的财产安排被认定有效,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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