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患者的角度来看,一个掌握外出审批权的治疗师,几乎等同于掌握了患者在封闭机构内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下,所谓的“知情同意”或“自愿关系”在法理上很难成立。
国内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已经反复印证过这一点。虽然这些案例发生在中国,但反映出的风险逻辑是共通的:当一个从业者可以同时决定“你能不能出去”和“你需不需要接受某种治疗”时,独立的监督机制就失效了。
对机构而言,设定风控边界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把这两类权力拆开。外出审批、区域放行这类管理性权限,应该由不直接参与该患者治疗工作的独立岗位来执行,从业者对自己的患者,不能同时拥有这类流程性权力。
这不是一个“建议”,而是决定风控体系是否有效的基础架构。
审批权限本身,就是风控流程里必须评估的风险点
对机构管理者来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陷阱是,实习治疗师或正式治疗师在获得机构内审批权限时,常规的风险评估通常只关注他们是否会滥用权力牟利,比如违规收费、私自放行,很少把“利用审批权建立不当治疗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评估维度。
虽然该报道的调研范围在中国,但“权力岗位未纳入风控流程”这个漏洞,在任何封闭式心理服务机构都可能是致命的。
当审批权和治疗关系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时,机构风控的对抗手段其实非常有限。事后追责无法弥补伤害,唯一的办法就是前置分离。这也是为什么,哪怕目前还检索不到美国佛州针对这类场景的官方强制风控细则,机构自身也应该主动建立这条红线。
惩罚力度不够,风控就是纸上谈兵
机构设定风控边界,不能只靠内部流程,还得看外部监管能带来多大的实际代价。
但从国内同类场景的处罚实践来看,力度是明确的。天津一家精神病医院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直接受到警告和罚款。海南一家精神病医院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罚款6万元。
这些处罚虽不涉及此类事件的具体指控,但它们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机构在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资质上的失职,一旦被查实,面临的是行政处罚和直接的经营代价。
如果佛州同类机构的风控失职,最终被认定为没有对应的吊销资质或责任人追责后果,那风控边界的设定就失去了外部约束力。机构不会主动放弃审批权和治疗权合一的便利,除非这种便利带来的风险足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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