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康二年(1127),金军攻破汴(biàn)京,宋徽宗、宋钦宗被俘,北宋灭亡。这时,距离熙(xī)宁二年(1069)王安石开始变法,已经过去五十八年;距离王安石去世,也过去了四十一年。后世却常把这两件事连在一起。《宋史·王安石传》篇末引用朱熹的话,说王安石急于理财和用兵,排斥忠直之士,后来“群奸嗣(sì)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宁、宣和之际,而祸乱极矣”。《宋史》还称“此天下之公言也”。按照这套说法,王安石开了一个坏头,蔡京等人沿着这条路走下去,最后酿成靖康之变。
北宋真是被王安石的变法折腾亡的吗?一、新法究竟要做什么北宋中期有一个看似矛盾的局面:城市繁华,商业活跃,朝廷收入也不少,国家却越来越缺钱。钱主要花在军队和官僚机构上。宋朝吸取晚唐五代武将割据的教训,把精兵和兵权集中到中央,长期供养规模庞大的常备军。军队人数不断增加,战斗力却没有同步提高;与辽、西夏对峙,又要持续耗费钱粮。宋仁宗庆历年间,三司使张方平上奏说,禁军名籍“不啻(chì)百万人”,同时“内外文武冗官日更增广”。百万禁军要养,越来越多的官员也要养,财政压力可想而知。朝廷缺钱,百姓承担的旧制度同样问题重重。差役按照户等轮流征调民户,替官府催税、运输、管理仓库。重役不仅耽误生产,出现官物亏损还要赔偿,有些人服一次役便可能倾家荡产。农户青黄不接时缺少种子和现钱,又常要向富户借高利贷。土地登记不清、赋税轻重不均,官府采购还容易被大商人操纵。年轻的宋神宗想建立富国强兵的功业。熙宁二年,他重用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王安石的新法,实际是想改造国家调动财富和人力的方式。青苗法针对农户缺少本钱。每年青黄不接时,官府向农户贷出钱谷,收获以后随夏税、秋税归还,按二分取息。民间高利贷的利息往往更高,官府放贷本可帮助农户渡过难关,也能维持常平仓资金周转。免役法针对“差役破家”。过去由民户轮流出人服役,改为各户按照财产缴纳免役钱,再由官府雇人办差。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部分官户、寺观等,也要缴纳助役钱。农户交钱以后可以留在家中耕种,繁重差役也不再集中落到少数家庭身上。均输法改革政府采购,要求官员根据各地物价和京城需要,在便宜、就近的地方购买和调运物资。市易法则让官府收购滞销货物,并向缺少本钱的商人提供赊(shē)贷,希望限制大商人操纵市场。此外,农田水利法鼓励兴修水利,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核定税额;保甲法把乡村住户组织起来,维持治安并训练壮丁,希望减少对庞大常备军的依赖。改革后来还进入科举和学校。新法增加了朝廷可以调动的财力,一些地区修建了水利工程,部分农户通过青苗钱获得生产资金,也有人因免役法摆脱了长期轮差。二、好政策为什么变成了坏差事新法最大的难处,在于官府承担的事情一下子多了起来。地方官既要判断谁需要贷款,又要评定各户财产;既要丈量土地,又要了解市场价格;还要修水利、编保甲。中央定出原则,真正放款、收钱、雇役和丈量的却是州县官吏。一旦推行速度和收入数字成为考核标准,“便民”就可能变成摊派,“理财”也可能变成催收。青苗法最能说明新法怎样在执行中走样。按照法令原意,农户可以自愿请贷,官府按二分取息。可青苗钱到了州县,便与地方官的政绩联系起来。钱发得多,说明新法推行有力;钱发得少,便可能被认为办事拖延。为了尽快做出成绩,一些地方开始按照户等摊派。无论百姓是否缺钱,愿不愿意借,都要领一份青苗钱。为了保证贷款能够收回,借款人还要互相担保。一户无力偿还,同保的其他人便会受到牵连。平常年景尚可维持,一旦遇上灾荒,贫户破产逃亡,无法离开的中等人家便要承担更多债务。王安石知道地方上存在强迫借贷。他在《画一申明常平新法奏》中说:“若提举官或急于功利,讽州县抑配与人……自当纠举,依法施行。”“抑配(yì pèi)”,就是强行摊派。王安石承认,有些主管官员急于求取成绩,暗示州县强迫百姓借钱。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查办。但他接着反问:“岂宜以官吏违法之故,遂欲废法?”难道因为官员违法,就要废除法令吗?在王安石看来,青苗法本身能够救济农民,问题出在执行法令的官员。官员违法,可以依法查办,不能因此废除一项有益的政策。可地方官为什么一再强迫百姓借钱?因为朝廷要检查新法推行得是否有力,主管官员又用青苗钱发放多少来衡量州县的成绩。只要这种考核方式不变,强迫借贷便不会只是某个坏官偶然制造的问题。官员想要证明自己办事得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钱尽可能多地发出去。王安石对这种危险其实有所察觉。他在《上五事札子》中谈到免役法、保甲法和市易法时说:“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找到合适的人,稳步推行,新法可以带来很大利益;用人不当,急于求成,新法也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可新法全面展开以后,朝廷希望尽快看到成效,地方官又把执行数字当成仕途上的成绩。王安石早年的警惕,并没有转化成足够有效的制度约束。熙宁六年秋冬到熙宁七年春,旱情持续,京城米价上涨,流民不断经过安上门。当时负责看守安上门的郑侠,每天都能看到灾民进城,便把他们的处境画成《流民图》,连同奏疏送给宋神宗。郑侠在《西塘集》卷一《上皇帝论新法进流民图疏》中写道,灾民有的“质妻卖儿”,有的“流离逃散”,还有人“斩桑伐枣,折坏庐舍而卖于城市”,靠典押妻子、卖掉儿女、砍伐桑树和枣树、拆卖房屋筹钱,“输官籴粟,遑遑不给”。“籴(dí)粟”,就是买粮。即使如此,他们仍然无法应付官府的征收和眼前的饥荒。旱灾并非新法造成的,却使新法推行中的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农户已经没有收成,如果青苗贷款、免役钱和其他征收仍被追索,原本用来救济百姓的政策便会变成催逼百姓的差事。宋神宗本来已经因久旱而对新法产生疑虑。看到《流民图》以后,他将奏疏和图画拿给宰相观看,又下令采取赈济措施,暂缓追索青苗钱、免役钱,并暂停方田、保甲等事。部分新法后来又恢复推行,但宋神宗与王安石之间已经产生裂痕。熙宁七年,王安石第一次离开相位。其他新法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市易法原本要限制大商人操纵物价,官府后来却成了市场中权力最大的买卖者。市易务既能决定收购什么、以什么价格收购,又能向商人发放贷款。办事人员为了增加收入,可能压低收购价格、强迫商户交易。宋神宗后来也批评,市易务连“果实、冰炭”都要经营,实在有损国家体面。免役法本来要使农户摆脱繁重的差役。各户缴纳免役钱以后,由官府出钱雇人服役。为了应对水旱灾害和欠缴,法令又规定在正常役费之外多收两成,称为“宽剩钱”。一些地方官继续扩大征收,把积存宽剩钱当成政绩,农户的负担也随之增加。保甲法原本想组织乡村百姓维持治安、训练乡兵,从而减少国家豢养职业军队的费用。后来一些地区频繁集合保丁训练,参加训练的人不能耕作,其他家庭还要承担接送和供应的费用,农事也受到影响。这些政策的目标各不相同,执行中却出现了相似的变化:负责放贷的官员追求多放,负责征收的官员追求多收,负责训练的官员追求人数和次数。地方官首先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百姓是否真正得到好处,反而退到了后面。因此,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官吏违法”,解释不了新法为什么在不同地区反复出现相似的弊端。中央制定考核标准,设置专门机构,也决定新法推行的速度。王安石当然不必为每一个贪官负责,却必须为新法的制度设计、推行方式以及对地方压力的低估负责。新法确实取得过一些成效,许多弊端也违背了王安石的本意。但评价一项政策,不能只看它写在诏书上的目标,还要看官员会怎样执行,百姓最终承担了什么。百姓接触不到王安石宏大的改革理想,他们真正面对的,是上门放贷、催收和征役的官吏。三、从讨论政策,到追究谁是忠臣一条法令推行不当,还可以修改。新法带来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政策争论逐渐变成政治阵营之间的斗争;朝廷一旦把反对意见看成不忠,便会失去纠正错误的机会。王安石有很强的使命感,也对自己的主张十分自信。他在《答司马谏议书》中说:“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xù)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在他看来,朝廷长期因循守旧,许多士大夫不关心国家大事,只愿迎合世俗。如今皇帝决心改变局面,他就要帮助皇帝顶住众人的反对。改革确实需要坚持。任何政策都会触动利益,也不可能一出现反对声音便立即停止。问题在于,反对新法的人并不都在维护私利。有些人反对新法的目标,有些人只是认为推行过急,还有人亲眼看到了地方上的弊端。当这些意见都被归入“因循守旧”“不恤国事”,具体问题便很难得到认真讨论。吕诲、范镇、吕公著等人因反对新法而辞职或离开中枢;司马光离开京师,退居洛阳继续编写《资治通鉴》;苏轼也因议论新法,到地方任职去了。韩琦、富弼、文彦博等旧臣则不断上疏,批评新法推行过急。支持还是反对新法,逐渐成为朝廷判断官员立场的重要标准。政策意见开始与个人品行联系起来:赞成新法的人被视为锐意改革,反对新法的人则容易被说成因循守旧,甚至别有用心。宋神宗去世以后,政治风向则又完全倒转。元丰八年(1085),年幼的宋哲宗即位,由高太后临朝听政。高太后起用司马光等人,开始“元祐(yòu)更化”,废除新法,恢复旧制。司马光在野时一直批评王安石求效太急。可等他重新执政,同样希望尽快改变政策。朝廷准备废除免役法、恢复差役法时,苏轼、范纯仁等人都认为过于仓促,主张先调查各地情况,再决定怎样调整。苏轼还提醒司马光:“差役、免役各有利害。”旧法有旧法的弊端,新法也有可以保留的部分,不能一概废除。司马光没有接受这些意见。旧法的恢复和当年新法的推行一样,都把速度放在了调查和调整之前。高太后去世以后,宋哲宗亲政,重新恢复熙丰新法,宣称要继承宋神宗的事业。元祐时期受到重用的官员随即遭到贬斥,已经去世的司马光也被追夺赠官和谥号。到了宋徽宗时期,蔡京又以“绍述”神宗新法为名掌握朝政。他把司马光、苏轼等人列入“元祐党籍”,将这些人的姓名刻在石碑上,颁示各地。党籍中的官员及其子弟受到贬谪、禁锢,有人不得进入京城,有人被取消科举出身。到了这一步,新法已经不再只是一套可以讨论、修改的政策。是否拥护新法,被用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忠于神宗、是否忠于当朝皇帝。反对者也不再只是意见不同的官员,而被称为“奸党”。一项政策是否有效,本来可以通过实际结果检验;一个人一旦被列为“奸党”,他的意见便不必再听。官员议论政事以前,也要先判断皇帝和宰相现在支持哪一派。从熙宁变法(后来被称为“王安石变法”)到元祐更化,再到哲宗“绍述”和徽宗时期的党禁,北宋朝廷反复经历了恢复、废除、再恢复。每一次政治方向改变,都伴随着官员的大规模升降和对前任的清算。新旧之争就这样延续了几十年。这种政治后果一直延续到北宋末年。靖康元年,金军第一次围攻开封后暂时撤退。从二月金军退兵,到十一月再次逼近汴京,北宋本来有近十个月时间整顿军备、加强防守。朝廷中却仍有人忙着恢复旧党官职、取消王安石配享孔庙,继续清算几十年前留下的新旧党争。南宋史家吕中后来讥讽道:“不论炮石,而论安石;不讲防秋,而讲《春秋》。”“炮石”指守城作战所用的器械,“防秋”指防备敌军在秋季再次进攻。吕中的意思是:金兵随时可能回来,朝廷不去研究守城和备战,反而还在争论王安石和几十年前的学术、党派问题。新旧党争不是金兵南下的原因,却确实削弱了北宋处理危机的能力。王安石和宋神宗推行新法时排斥反对者;司马光执政以后又急于把新法全部推翻;哲宗亲政以后开始报复元祐旧臣;宋徽宗和蔡京则把这种报复扩大为党籍和禁令。每一派掌权,都试图否定前一派的一切。官员随着政治风向升降,政策也在废除和恢复之间来回变化。几十年的反复清算消耗了人才,压制了不同意见,也使朝廷失去了稳定的政策和正常的纠错能力。等到真正的危机来到时,许多官员首先想到的仍是划分阵营、追究旧账,而不是怎样解决眼前的问题。把北宋灭亡的责任全部压在王安石身上,显然过于简单;但把他完全排除在这段政治演变之外,也不准确。熙宁变法期间,以“国是”划分官员立场的局面逐渐形成,后来的执政者又在一次次政治报复中将它不断扩大。四、蔡京举着“绍述”的旗号,做的还是王安石的事吗后人把王安石、蔡京和靖康之变连在一起,有一种常见说法:王安石任用小人,蔡京等人借着新法进入权力中心,最后葬送了北宋。蔡京的经历却说明,事情没有这么简单。熙宁三年(1070),蔡京考中进士。那时王安石正在主持变法,但蔡京并没有进入变法的核心班底,也谈不上是王安石一手提拔起来的人物。更能说明蔡京为人的,是他后来对新旧两派的态度。司马光主持“元祐更化”,要求废除免役法、恢复差役法。许多地方官认为时间太紧,难以完成,担任开封府长官的蔡京却在五天之内,将所辖各县的雇役全部改为差役。司马光大为赞赏,说:“使人人奉法如君,何不可行之有?”等到宋哲宗亲政,朝廷重新恢复新法,蔡京又转过身来,积极推行免役法。到了宋徽宗时期,他更成为“绍述”的主要人物。所谓“绍述”,就是继承宋神宗的政治事业,恢复熙宁、元丰年间的政策。《宋史全文》所引吕中《大事记讲义》,对蔡京有一句很准确的概括:“在熙宁则奉行熙宁之法,在元祐则奉行元祐之法,在绍圣则奉行绍圣之法,国论三变,而蔡京亦与之俱变。”朝廷的方向一变,蔡京也跟着变。他善于执行政令,更善于判断权力的风向。新法或旧法,对他来说未必是一种坚定的政治主张,首先是进入权力中心的途径。宋徽宗即位后,蔡京重新举起“绍述”的旗号,将自己塑造成宋神宗事业的继承者。《宋史纪事本末》评价他“托绍述之名,纷更法制”,又说他“增修财利之政”,用来迎合皇帝的奢侈欲望。王安石推行新法,确实有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但他想解决的是北宋长期存在的财政、劳役、农业和军事问题。蔡京掌权以后,同样强调集中财力、扩大官府经营,取得的钱财却越来越多地流向宫廷享乐、大规模营造和边疆扩张。王安石立法,毕竟出于自己的政治主张;蔡京则是“托绍述以奉人主之侈心”,借继承新法之名,满足宋徽宗的奢侈欲望。花石纲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所谓“纲”,是成批编组运输的货物。花石纲就是把东南各地的奇花异石成批运往汴京,供宋徽宗修建园林、布置宫苑。蔡京当政时期,朱勔(miǎn)等人在东南主持花石纲。官府看中百姓家中的一块石头、一株树木,便派人闯入宅院,贴上黄封,宣布这是御前之物。等到搬运时,如果花木无法从门中运出,便拆墙毁屋。有些巨石体积太大,沿途还要拆桥、毁堰、开凿河道。运输所需的船只、人力和费用,又被摊派给地方百姓。《宋史纪事本末》记载,一些中等人家因此破产,甚至“鬻(yù)卖子女”,靠卖掉子女应付官府的索取。花石纲从来不是王安石制定的新法,也不是青苗法、市易法自然发展出来的结果。蔡京的做法与熙丰新法之间,倒是也存在某种联系。他继承了熙丰时期强化中央财政调度、扩大官府经济干预的思路,也利用了“绍述先帝”这套政治语言。只要以恢复神宗旧政为名,反对者便容易被指责为反对先帝、阻挠国政。在蔡京手中,“绍述”已经不只是恢复某项制度,也成了排斥异己、扩大权力和搜取财物的政治旗号。王安石留下的某些制度思路确实被蔡京利用,怎样利用、用来做什么,都是蔡京和宋徽宗自己的选择。五、真正通向靖康之变的是哪几步要寻找靖康之变的直接起点,应当把目光从熙宁二年移到重和元年。重和元年(1118),宋徽宗派马政从海路前往女真,商议共同进攻辽国。宣和二年(1120),赵良嗣(sì)再次出使,宋、金正式约定夹击辽国。这就是后来所说的“海上之盟”。燕云十六州自后晋以来长期不受中原王朝控制,一直是宋人的心病。宋徽宗想趁辽国衰落,借金兵之力收回燕云,这个目标本身并不难理解。可问题是,宋朝高估了自己的军事实力,也低估了金国的威胁。当时已经有人提出警告。两名奉命前往高丽的宋朝医官回国后,转述高丽方面的意见:“苟存契丹,犹足为中国捍边;女真新起,不可交也,宜早为之备。”辽国虽然是宋朝的旧敌,却挡在宋与女真之间。辽国一旦灭亡,宋朝便要直接面对更加强大的金军。安尧臣也上疏反对联金攻辽,担心辽亡以后出现“唇亡齿寒”的局面。宋徽宗一度认为他说得有道理,可最后还是听从童贯、赵良嗣等人的意见。宣和四年(1122),辽国已经被金军打得节节败退,童贯主持的宋军开始进攻燕京。宋朝原以为可以趁虚而入,结果接连战败。种(chóng)师道等人的军队在白沟失利,后来郭药师带兵突入燕京,也因援军没有及时赶到而败退。最后攻下燕京的仍然是金军。宋朝增加岁币、付出大量钱帛以后,才从金国手中接管燕京及其所属的部分州县。金人撤走时,又迁走人口,运走财物,留给宋朝的是一座遭到严重破坏的城市。这场战争没有显示宋朝的强大,反而让金人看清了宋军的虚弱:辽国已经接近崩溃,宋军仍然无力攻下燕京;一旦宋、金交战,北宋未必能够守住自己的边境。接下来发生的张觉(jué)事件,又进一步破坏了宋、金关系。张觉原本已经归附金国,后来占据平州投降宋朝。宋朝暗中接纳了他。金国追究此事以后,宋朝又将张觉杀死,把他的首级交给金人。这样处理,两面都没有讨好。金国认为宋朝违背盟约,原来投降宋朝的辽地将领也由此寒心:张觉既然能够被宋朝杀死交出去,他们将来同样可能遭到抛弃。宣和七年(1125),金军分兵南下。靖康元年(1126),金军第一次包围汴京。宋钦宗一度准备逃走,后来在李纲等人的劝说下决定守城。李纲组织军民抵抗,各地勤王军也陆续赶来,局势稍有稳定。朝廷随后用金帛和割让太原、中山、河间三镇等条件换取金军退兵。金军撤退以后,宋廷既不愿真正交出三镇,又没有做好再次作战的准备。主战、主和两派继续争论,李纲等人受到排挤,各地军队也没有得到有效整顿。几个月后,金军再次南下。太原、真定相继失守,各地援军无法统一指挥。靖康元年年底,汴京被攻破;靖康二年(1127),徽、钦二帝被金人俘虏,北宋灭亡。从海上之盟到靖康之变,直接的过程十分清楚:宋朝联金攻辽,主动打破北方原有的力量格局;宋军北伐失败,暴露自身虚弱;宋、金围绕土地和降人不断发生冲突;金兵南下以后,宋廷又在守城、割地、议和与抵抗之间反复动摇。王安石没有制定联金灭辽的计划,没有任命童贯统率北伐,也没有参与靖康年间的城防决策。熙丰时期曾经通过保甲法、将兵法等措施整顿军政,但这些制度后来不断废改,没有形成一支足以抵挡金军的稳定力量。这是北宋几十年军事改革的失败,不能由王安石一人承担。从熙宁二年开始变法,到靖康二年北宋灭亡,已经过去五十八年。其间的每一次废法、复法、用兵和议和,都是当时执政者作出的选择。熙宁变法留下了长期影响,海上之盟、北伐燕京和靖康年间的连续失策,才是北宋灭亡的直接原因。六、王安石为什么背了这笔账北宋灭亡以后,人们需要解释:一个经济繁荣、延续了一百六十多年的王朝,为什么会在短时间内崩溃?几十年间的财政问题、军事积弊、政治斗争和外交失误纠缠在一起,解释起来十分复杂。把责任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却简单得多。王安石正好成了最方便的责任人。他名气很大,性格强硬,改变的制度又多。熙宁变法确实引发了激烈争论,此后的新旧党争也由此发展。蔡京偏偏又打着“绍述”的旗号执政,于是后世很容易画出一条直线:王安石创立新法,蔡京继承新法,蔡京辅佐宋徽宗,最终发生靖康之变。这条线看起来完整,却省略了中间几十年的变化。王安石两次担任宰相,至熙宁九年(1076)离开中枢。宋神宗继续推行新法,也根据实际情况作过调整。神宗去世以后,司马光废除新法;宋哲宗亲政后,章惇(dūn)等人恢复新法;宋徽宗时期,蔡京又以“绍述”为名重新解释新法。在这几十年里,同一项制度不断被废除、恢复和改造,执行目标也在变化。把这些变化统称为“王安石变法”,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此后所有政策都是王安石最初设计的。南宋以后,批评王安石逐渐成为主流。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甚至说:“国家一统之业,其合而遂裂者,王安石之罪也;其裂而不复合者,秦桧之罪也。”按照这种说法,北宋失去中原,要由王安石负责;南宋不能恢复中原,则要由秦桧负责。王安石几乎被放到了北宋亡国祸首的位置上。到了晚清,他的形象又发生了完全相反的变化。1908年,梁启超写成《王荆公》,这部书后来也常以《王安石传》之名出版。梁启超称赞王安石:“若乃于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梁启超把青苗法比作官办的劝业银行,又认为免役法与近代国家的所得税存在相似之处。钱穆后来概括晚清的风气说:“至晚清而主变法者,争言荆公政术。”梁启超有亲历维新运动的背景,自然容易从王安石身上看到一位被保守势力围攻的改革家。南宋以后的许多士大夫从祖宗之法、义利之辨等角度批评王安石,把他写成亡国祸首;晚清的人急于改革,又把他塑造成超越时代的政治先知。两种评价都带着各自时代的需要。青苗法具有国家贷款的功能,却不等于现代银行;免役法按照财产征钱,也不等于现代所得税。现代金融和税收制度依靠预算、法律、专业行政和监督体系运行,北宋还并不具备这些条件。王安石没有毁掉北宋,也没有提前建立一套现代经济制度。我们要把他放在他的时代看,他是一位抱负极大、能力很强的政治家,看到了北宋财政、劳役、农业和军事制度中的严重问题,并且设计了一整套解决办法。他并非不知道改革不能操之过急,也知道天下“吏才少”,复杂的法令未必能在各地得到准确执行。问题在于,进入实际变法以后,多项新法仍然在较短时间内推向全国。朝廷要求地方官尽快取得成效,又把财政收入和法令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强迫借贷、额外征收等问题反复出现时,王安石往往认为这是官员违法,并不说明法令本身有问题。他看到了坏官,却没有充分处理考核方式和制度运行带来的压力;他知道急于求成有害,却仍然希望在宋神宗支持下尽快完成改革;他过于确信自己的方向,也常把反对意见看成因循守旧或维护私利。新法的设计缺陷、推行过急和对不同意见缺少耐心,是王安石应当承担的责任。熙宁变法造成的政治分裂,也确实影响了北宋后期的政治风气。但此后的责任也仍应由此后的执政者承担。蔡京借“绍述”扩张权力,宋徽宗纵容花石纲、决定联金灭辽,童贯指挥北伐失败,宋钦宗在和战之间反复动摇,都不是熙宁二年的新法预先决定的结果。王安石应当为自己主持的变法负责,不能替五十八年后的每一次错误选择负责。北宋是在一次次废法、复法、党争、用兵和外交误判中走到靖康。把全部责任推给王安石,确实容易理解,却抹去了后来几十年里那些真正作出决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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