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1969年出生,系某县农村居民,自幼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经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认知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2009年,张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此后与亲属彻底失联,长期在外流浪,靠捡拾废品和他人接济为生。2024年5月,外省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某,经多方信息比对和户籍核查,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将其护送回原籍。
张某返家后,其丈夫李某(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以张某失联长达15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拒绝承认双方仍存在婚姻关系,亦不承担任何扶养、照料义务。李某表示,张某失联期间其独自抚养子女并承担家庭开支,现子女已成家立业,其本人亦年岁渐长、收入有限,无力也无意愿再接纳张某。由于张某父母年逾八旬,家境拮据,张某返家后短期内面临食宿无着、无人监护的困境,基本生存权利受到严重威胁。属地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后,将该情况上报至县妇女联合会及乡镇司法所。
二、裁判结果
鉴于该案涉及特殊弱势群体且当事人家庭矛盾较深,当地人民法院会同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启动“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组建由家事法官、检察官、妇联干部及心理咨询师组成的联合调解工作组,先后四次深入李某住所地及张某父母家中开展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工作组采取“背对背疏导+面对面释法”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家事法官向李某明确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义务系法定强制性义务,不以共同生活或感情存续为前提,遗弃或拒绝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妇联干部和心理咨询师从家庭伦理、社会责任等角度对李某及其成年子女进行情感疏导,引导其换位思考,同时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张某办理临时困难救助。
经多轮调解协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书面扶养协议:一、张某暂由其年迈父母负责日常监护照料,村委会协助对接社区日间照料资源;二、李某自愿赴外省务工,每月定期向张某父母支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并承担张某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三、张某之子每月探视两次,协助处理紧急就医等事务;四、县妇联将该家庭纳入重点回访对象,每季度跟踪回访协议履行情况。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首期生活费,张某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以司法之力明确法定扶养义务,破除“失联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实践中,部分家庭成员认为配偶长期失联即视为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或扶养义务自然终止,这种认识于法无据。本案通过法官现场释法,清晰界定了夫妻扶养义务的无条件性和持续性,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起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二)部门联动机制为精神残疾群体构建“发现—介入—保障”闭环。 精神残疾妇女因表达能力受限,往往难以主动求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沉默少数”。本案中,救助站—妇联—法院—检察院—村委会形成高效信息衔接和处置链条,将被动救助转化为主动保护,体现了国家监护责任和社会保护机制的有机统一。
(三)调解方案兼顾法理人情,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安”相结合。协议既尊重了李某外出务工的现实经济能力,设定了可承受且可持续的扶养标准;又通过引入子女探视、妇联跟踪回访等柔性安排,维系了家庭成员间的基本情感联结,避免了“一判了之”导致的亲情彻底破裂和后续执行困难。
(四)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例。我国精神残疾人口女性占相当比例。本案探索形成的“司法确权定责+妇联柔性疏导+民政兜底保障+基层组织日常监护”四位一体解纷模式,为基层治理中妥善处理涉残障人士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样本,有力回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