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两名当事人抹不开朋友情面,草率为他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借款人逾期后,担保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一时人情付出沉重经济代价。
据了解,王某夫妇因家中亲人患病急需用钱,向贷款机构申请10万元借款。应借款人请求,好友张某、许某碍于情面,未仔细了解担保法律后果,便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王某夫妻只偿还两期款项便不再还款。贷款机构催收无果,将借款人及两名担保人一同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借款人王某、冯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到庭的两名担保人辩称,自己只是碍于情面帮忙签字,以为仅做证明,没有实际使用借款,不清楚担保要代为还款,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释法,张某、许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担保合同,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法律规定,连带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未细读合同、轻信亲友口头承诺,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除担保义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夫妻承担还款义务,张某、许某对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不仅背上债务,昔日好友也反目成仇。
法官表示,担保不是简单“签个字走流程”,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因人情绑架盲目担保,最终造成财产损失。公众面对亲友担保请求,切勿草率签字。签署担保文书前务必通读全部条款,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分清见证人与保证人法律身份,不愿代偿就不要在保证人栏目签字,拒绝在空白文书上署名盖章。遇到法律困惑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守护好个人与家庭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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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报江城发布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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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丁美佳
终审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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