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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北京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北京市高价值专利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拟对三类三个高价值专利方向进行支持,最高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北京市高价值专利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服务和支撑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助力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专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扶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工作。
(二)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申报单位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国内发明专利为申报期获得授权的高价值专利,并已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4.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发明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国内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水平,结合申报期创新指数得分情况,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扶持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创新主体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布局高价值专利组合。
(二)扶持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
2.申报单位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申报期内产出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已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4.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发明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基于项目在行业内的领先程度、知识产权布局质量以及高价值专利产出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选,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项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同一申报单位每个申报期最高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扶持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
(二)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海牙协定途径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2.申报单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专职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合规要求融入各类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经营管理各环节与全周期,具备海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3.申报单位已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或纠纷应对机制。
4.申报项目涉及的海外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水平,结合申报期创新指数得分情况,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申报期同时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内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八条 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查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项目复审与审议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初步审查意见组织项目复审,形成复审意见,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
(五)项目公示
市知识产权局将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获得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应规范资金使用,将扶持资金应用于后续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及相关能力建设。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申报单位应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和绩效评价,主动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材料。
第十条申报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知识产权局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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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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