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罗女士在2022年9月因为被指控发布拼接虚假视频寻衅滋事,被警方刑拘后长期羁押。案子从2023年10月到2025年7月来回折腾,两次一审都判了1年8个月,两次都被惠州中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2026年3月惠阳区检察院撤回起诉,5月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证据不足。罗女士随后申请赔偿,惠阳区法院最终决定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3.56万余元,还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罗女士说法院到现在都没履行道歉这一项。
罗女士的事得从2022年9月说起。
那时候她突然被警方带走了,理由是寻衅滋事。具体说就是有人指控她在网上发布了拼接过的虚假视频,造成了不良影响。罗女士自己认不认这个事?从后来案子的走向看,她应该是一开始就没认。
人被刑拘之后,没放出来,直接进入了长期羁押状态。
这一进去,就是好几年。从2022年9月到2026年5月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罗女士在看守所里待了将近4年。4年什么概念?一个人一生里最宝贵的时光,就这么被圈在高墙里面,每天等着一个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来的说法。
案子的审理过程非常曲折。
2023年10月,惠阳区法院第一次一审开庭审理,判了罗女士1年8个月有期徒刑。罗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且程序上存在违法问题,把案子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意味着一切从头再来。惠阳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重新质证。结果第二次一审又判了1年8个月。罗女士继续上诉,惠州中院又查了一遍,还是同样的问题,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再次发回重审。
两次一审,两次发回。这个案子在惠阳和惠州之间来来回回,像推磨一样转圈。罗女士就在看守所里一天一天熬着。她心里清楚自己是冤枉的,可法律程序就是这么慢,急不来,也快不了。
时间拖到了2026年3月,惠阳区检察院主动撤回了起诉。
检察院撤诉在刑事案件里不是常见的操作。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确实有问题,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达不到起诉标准,才会走撤诉这条路。撤诉之后,案子回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需要重新作出决定。
2026年5月,惠阳区检察院正式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的理由写得很清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罗女士存在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视频是罗女士发的,更没有证据证明她的行为达到了寻衅滋事的程度。
罗女士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心情应该很复杂。一方面终于清白了,另一方面快4年的看守所时光谁来赔?她的人生被硬生生挖走了一大块,那块空白用什么填。
接下来就是国家赔偿的事。
罗女士向惠阳区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里面列了好多项诉求。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要求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每一项都是她这几年失去的东西,她想用法律的方式把账算清楚。
惠阳区法院对这起国家赔偿案很重视,专门召开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作出了赔偿决定:向罗女士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3.56万余元。同时,法院还需要为罗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且赔礼道歉。
43.56万,这个数字怎么来的,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天算,用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被羁押的天数。罗女士从2022年9月被刑拘到2026年5月拿到不起诉决定,这中间的天数加起来不是小数目。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根据她实际受到的伤害程度来确定。
钱的问题有了着落,但赔礼道歉这一项,罗女士说她到现在都没等到。
截至她最近一次对外透露情况,惠阳区法院仍然没有实际履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记者试着联系该院负责国家赔偿的法官,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得到回应。这就让罗女士很无奈了,赔偿金算清楚了,但法院欠她一个正式的说法。
罗女士的要求其实很简单,就是让当初办错案的机关站出来说一句,对不起,搞错了,给你造成了伤害。这句话比钱还重要,但恰恰是最难兑现的。
她这些年经历了什么,外人只能想象。从被带走那一刻起,她失去了自由,跟家里人隔着铁窗,外面的一切她都参与不了。等出来的时候,外面的世界已经变了样。她原来做什么工作,现在还能不能接上,这些都是问题。43万看着不少,摊到将近4年的每一天,也就那么回事。人这一辈子有几个4年能这么挥霍掉。
这个案子目前的状态就是,赔偿决定有了,钱还没说清楚有没有全部到位,道歉更是没影。罗女士还在等,等一个她早该得到的交代。
以法律的视角该如何分析这件事呢?
罗女士这个案子走到了国家赔偿这一步,算是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但很多人对国家赔偿的了解比较模糊,43.56万到底怎么算的,法院不道歉又怎么办,这些问题值得好好说说。
第一层,罗女士为什么能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罗女士被刑事拘留,又被长期羁押,最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对她的刑事追究已经终止。她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
这个赔偿的性质是什么?是国家对错误羁押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偿。注意,这里用的是赔偿,不是补偿。
赔偿意味着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要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层,43.56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罗女士被羁押的天数是确定的,从2022年9月被刑拘到2026年5月拿到不起诉决定书,这中间的天数乘以每天的赔偿标准,就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主要部分。
《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罗女士被关了将近4年,这绝对属于严重后果,所以精神抚慰金这部分也写进了赔偿决定里。
两项加一块,合计43.56万余元。数字看着不少,摊到每一天,也就百来块钱。
一个人被剥夺一天自由,值多少钱?这个账没法用钱算清楚。法律给的是一个标准化的数字,但每个人心里的账不一样。
第三层,法院有义务赔礼道歉吗?
有,这是写在赔偿决定书里的内容。《赔偿法》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形式。
钱赔了不等于事完了,被冤枉的人最需要的往往不是钱,而是一个正式的说法。罗女士被关了快4年,周围人怎么看她?她出来之后怎么面对社会?这些光给钱解决不了。
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时候,已经明确列了这项义务。现在罗女士说没履行,那问题就来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决定,当事人可以怎么办呢?
罗女士的案子来回折腾了两次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不起诉。这说明什么?
说明证据从一开始就没达到定罪标准。为什么证据不足的案子能够一路走到羁押快4年的地步?这里面的程序问题值得反思。
刑事羁押的期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拉得很长,尤其是发回重审之后,审限重新计算。罗女士赶上了两次发回,每次重审都要重新走一遍程序,时间就这么耗掉了。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法律虽然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但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赔偿制度的存在,至少说明这个体系有自我纠错的机制。罗女士拿到了赔偿,说明她没有被一直冤枉下去。
但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让每一个被错误羁押的人都能及时得到赔偿和道歉,让办案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时候敢于及时止损,这比事后赔多少钱都重要。
对罗女士来说,43.56万买不回她失去的那4年。但她至少用法律讨到了一些说法。
剩下那个没兑现的道歉,希望法院能早点给她。这年头,一句正式的对不起,比几十万块钱还稀罕。
大家怎么看这个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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