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亿美元索赔行诉案:噱头背后的重点是什么?
最近,一则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新闻报道热度爆棚。原因不是涉案情节有多离奇,而是诉讼标的大到吓人!
简单复盘一下案情:上海虹口,林某与马某在法院门口发生争执,双方产生肢体接触,马某称被林某冲撞致伤,随即报警维权。
虹口公安分局介入调查后,最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马某不服警方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受理后,涉事另一方林某以第二原告的身份加入诉讼,控诉警方在调查期间对自己违规使用警械,因此追加诉求:向虹口公安分局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4万亿美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某、林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为普通行政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名原告各自承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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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之所以爆红全网,核心不在于纠纷本身,而在于这份颠覆认知的天价索赔,两大细节堪称罕见:
第一,索赔标的不是人民币,而是美元;
第二,14万亿美元的索赔金额,创下全球诉讼史上最高索赔纪录。
此前轰动全球的“美国四州诉Meta案”,理论最高索赔额度1.4万亿美元,已然震惊业界。而本案当事人的诉求,直接是该案诉求的整整10倍。
可能有人会问:如此天文数字的索赔标的,当事人交得起诉讼费吗?
这里简单普及一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核心区别: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收费标准,财产案件超2000万元部分,按0.5% 计收诉讼费。而行政诉讼案则按件收取诉讼费,每件50元。
如果本案是民事诉讼,那么14万亿美元标的对应的诉讼费,就是5000多亿元人民币。我想,即便是中国首富,恐怕也无力承担吧?
这也是本案通过低成本行政诉讼最终立案的原因。
言至于此,相信大家也看明白了,当事人提出天价索赔,并非单纯为了争取经济赔偿,而是人为制造噱头,希望借助极致的诉求,撬动舆论关注、引发社会讨论。
这一目的,二原告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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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热闹的舆论噱头本身,这起案件中难道没有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吗?我觉得还是有的,而且是极具现实意义的思考:如何规范执法细节。
马某就医时,岳阳医院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中载明:脊髓损伤可能、骶骨骨折可能、尾骨骨折可能。也就是说,伤情风险是明确的,最终结论仍然待查。
而公安机关先后委托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因技术条件、鉴定能力有限,无法完成致伤方式及伤情鉴定,最终鉴定终止、无明确结论。
这就出现了一个关键争议点:在伤者存在明确疑似伤情、且无法排除侵权致伤的前提下,警方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严谨、是不是有些草率?
除此之外,案件中争议的警械使用问题,也值得执法机关重视。林某被传唤调查期间,对其使用手铐是否必要?
对此问题,我们不了解案件完整内情,不好评判,但监督警方规范执法行为,已经是老生常谈,而不是第一次被提起。所以,警方在执法过程中要不要更加谨慎使用警械,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是公众长久以来关注的重点。
必须承认,14万亿美元的天价索赔是噱头、是流量不假,但仅仅将它当做热闹来看,就未免有些浅薄了。这场看似离谱的诉讼,实则是一次民间视角对规范执法、审慎办案的公开拷问 ,不是吗?
14万亿美元的天价诉求只是噱头,如果通过该噱头,能让执法行为更透明、更严谨、更规范,这起案件似乎也不是毫无社会价值!(大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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