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下列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海州区
310国道、陇海铁路、兴云路、港城大道、港城大道与猴嘴大桥交叉口、沿环云台山北麓西侧山脚线顺山体西侧向南延伸至马涧、云台山第小区金鹰麓院小区东侧小路至马涧、新滩官庄路、G25长深高速、宁东线、瀛洲路、香海湖路、迎宾大道、锦屏路、西门路、西大岭路、洪门路、海连西路(蔷薇河大桥)、蔷薇河(月牙岛北侧)的合围区域。
(二)赣榆区
1. 204国道、402省道、西大沟、东关南路、香港路、怀仁路、时代路、228国道、环岛路、心海湖东岸、东海岸线、228国道、官河大道、兴中路、金海大道、金兴南路、兴河路、滨河路(青柘线)、242省道、徐福路的合围区域(匡口村、新康邑村、殷宅村除外);
2.柘汪镇港区临海大道与外环路及向海延伸陆域的合围区域。
(三)连云区
1.后云台山隧道交汇口、中山路、海滨大道、金海路、围屏山路、海岸明珠小区西侧路(此路还未命名)、平山北路、陇海铁路、万福路、港城大道、排淡河、长白山路(经十一路)、清泉路、云台山北麓的合围区域;
2.烧香河沿线、海滨大道 、徐新路、烧香河支流沿线的合围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
1.S242、汇晶路、程圩河、排淡河、港城大道、兴云路、池月路与大浦路的合围区域;
2.峨眉山路、珠江路、仙霞山路、排淡河的合围区域;
3.陇海铁路沿线、万福路、港城大道、排淡河的合围区域。
(五)徐圩新区
1.徐新路、海滨大道、古泊善后河、烧香河的合围区域;
2.西防波堤、海滨大道、东防波堤的合围区域。
(六)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云台街道老环山路毗邻林场辖区(云台林场场部安置小区、林场、山场、朱麻村与开发区边界、老环山路的合围区域)。
(七)连云港港区
西大堤、海滨大道、中山路、连高公路与海滨大道交叉口、南防波堤的合围区域。
以上以道路为边界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含道路及附属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五条 县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布。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市民有权制止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电话:110(非法运输、邮寄、燃放)、12350(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第九条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6年 月 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连政发〔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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