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整治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压实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博白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第二期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博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白县某酸料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博白县博白镇某酸料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酸辣椒、酸包菜、酸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酸辣椒中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以及酸包菜、酸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上述酸辣椒、酸包菜、酸姜不仅现场进行售卖,还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售卖。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酸料作为当地特色食品,广受消费者喜爱。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隐患深。网络销售不是规避监管的真空地带,添加剂使用规范与食品安全强制标准是刚性约束。本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环节要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剂量和配比要求,深入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相关法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杜绝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二:博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白县某猪脚饭店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某猪脚饭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专项检查。经查,该猪脚饭店使用无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法定标识信息的酱油加工菜品,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标签标识酱油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原料标签是食品安全溯源管控的重要依据,进货查验制度是餐饮经营者把控食材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关系消费者舌尖安全的关键一环。广大餐饮经营者,尤其是线上入网餐饮商家,务必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原料管控等法定责任,坚决杜绝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全的食品原料,健全完善日常食品安全自查机制,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丨博白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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